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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中要求,高等教育要“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奠定了目前的管理格局。据2012年全国本科高校统计,教育部属73所,其他中央部门所属36所,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