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墓碑记》的法律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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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违背社会正义的“非法之法”,它们本身就不具备、或者最终必将丧失其合法性;这也就是严复在向国人介绍宪政法理时强调的:法律和制度合法性最终的依凭并非统治者一时之权柄,而是“世界之公理,人性所大同”。
  
  多年来,明末大文学家张溥撰写的《五人墓碑记》一直入选“全国中学语文教材”,成为亿万学生习诵的名篇,此文所述历史事件大家耳熟能详。可惜即便如此,仍然一直未见对其法律学意义的探究,这或许说明,我们依旧不太习惯以法律为坐标来审视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纷繁万象。
  
  “非法之法”肆虐下的民怨沸腾
  
  《五人墓碑记》所述事件的大致情况是:明末最高权力集团的横征暴敛、空前腐败,使一些有正义感的在朝或被排挤在野的士大夫忍无可忍,于是群起弹劾天启皇帝的走狗、当时最大的太监和特务头子魏忠贤。魏忠贤对他们恨之入骨,指使党羽以贪污等罪名,陆续将杨涟、左光斗、周起元、周顺昌、黄尊素等几十名著名士人捕人特务监狱,最后统统折磨致死。
  这场迫害激起全国上下的义愤,其中,周起元曾任巡抚的苏州(也是周顺昌的家乡和他罢官后的居处),那里官员的不满和百姓的反抗最激烈:民众听到东厂特务来苏州抓捕周顺昌的消息后,聚集起数万人,开始是哀辞请愿,但下跪乞求换来的却是辱骂毒打,于是群情激愤,打死打伤几个东厂特务,魏忠贤的亲信巡抚毛一鹭逃到厕所藏身才侥幸活命。
  这民怨沸腾的形势反而促使魏忠贤集团用更惨毒的酷刑和杀戮对付周顺昌等人,并将民变中为首的颜佩韦等五位民间义士杀害。五人临刑时慷慨不屈,大骂魏党而死。仅11个月后,魏忠贤的靠山熹宗朱由校死而崇祯皇帝朱由检即位,魏忠贤被“赐死’后又被下令磔尸。于是苏州众名士报请官府,将当初毛一鹭为魏忠贤修建的“生祠”拆毁,在其原址为五义士建坟冢。“复社”领袖、著名文学家张溥感动于“圣人(崇祯皇帝)”浩荡天恩之下五义士终得昭雪,于是写了这篇《墓碑记》记述事件原委;时值崇祯元年,即公元1628年。
  
  “非法之法”的典型特征
  
  这场事件中究竟有哪些今人不应遗忘的法律问题?或者说通过这个事件,“非法之法”显示出哪些典型特征呢?
  首先,最高权力集团为清除异己而对众多朝野人士如此大规模监视侦讯、逮捕囚禁、酷刑拷问,罗织罪名、遍加株连、直至大肆杀戮,完全由特务衙门(东厂、锦衣卫和镇抚司狱)一手遮天、任意实施,而国家常规法律机构,即从地方衙门到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督察院)都没有任何过问干预的资格;《大明律》等国家成文法典在司法程序和权限方面的详尽规定,对上述暴行也无丝毫约束。这说明:无法无天已是当时国家司法的常态。
  其次,魏忠贤等最高权力集团成员自己就是最大贪污犯(《明史·食货志》:“南京内库颇藏有金银珍宝,魏忠贤矫旨取进,盗窃一空,内外匮竭”),但他们反倒可以用“肃贪”等名目,对众多异己者任意栽赃拘捕、酷刑滥刑,直至拷掠致死;而被诬陷者们对自己头上的莫须有罪名,却没有任何质证辩驳的“法庭权利”。
  比如《明史·杨涟传》记载:魏忠贤指使其死党许显纯拷打汪文言,逼他诬陷杨涟、左光斗曾接受熊廷弼贿赂。汪文言受刑不过又不愿为恶,只好仰天悲呼:“世岂有贪赃杨大洪哉!”——“大洪”是杨涟的别号,汪文言如此境遇下仍对杨涟称号不称名,表明至死不敢泯灭对其人格的尊敬。类似情况广见于《明史·左光斗传》、《周朝瑞传》、《袁化中传》、《顾大章传》、《王之案传》、《周起元传》、《周顺昌传》、《周宗建传》、《黄尊素传》等的记载。由此可见,整个司法过程是如何彻底凌辱践踏着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国家政治伦理的公信力。
  再次,“非法之法”的颠倒黑白即使到了天怒人怨之程度,但其遮天势焰却并无丝毫收敛。杨涟遭逮捕时,“士民数万人拥道攀号,(囚车)所历村市,悉焚香建醮,祈佑(杨)涟生还”;东厂到苏州逮捕周顺昌时遭遇的场面更令天地下泪,比如五义士中的杨念如、沈扬、马杰、周文元四人偕苏州众多生员长跪至午时不起,哀求毛一鹭等将万民为周顺昌的请命奏明皇帝:
  众成愤怒,号冤者塞道。至开读日,不期而集者数万人,成执香为周吏部乞命。诸生文震亨、杨廷枢、王节、刘羽翰等前谒(毛)一鹭及巡按御史徐吉,请以民情上闻。旗尉厉声骂曰:“东厂逮人,鼠辈敢尔!”……众益愤,曰:“始吾以为天子命,乃东厂耶!”蜂拥大呼,势如山崩。(《明史·周顺昌传》)
  民意如此“震动天地”,但小民百姓越是哀泣跪求,权势者就越视其为“鼠辈”,他们对稍有正义感的读书人和民间义士的剿除株连,其狠毒也就越加令举世胆战心惊:
  巡抚毛一鹭为捕颜佩韦等五人,悉诛死。刑部尚书徐兆魁治狱,视忠贤所怒,即坐大辟。……御史徐复阳请毁讲学书院,以绝党根。……海内皆屏息丧气。(《明史·魏忠贤传》)
  可见权力的穷凶极恶、肆无忌惮到了何等程度。
  
  另一个关于“拘捕和抗议”的故事
  
  如果希望更深入一些理解上述事件的意义,不妨将其与世界上另外一段关于拘捕和抗议的故事相比较。非常重要的是:东西方这两起事件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后者即1628年英国议会以法律文件抗议国王的“非法之法”,以及随后的一系列较量和伟大变革:
  在国王查理一世加倍搜刮国民的情况下,英国下院联合上院在1628年提出了宪政史上的经典文献《权利请愿书》,针对国王权力欲望的不受制约而强调《大宪章》以来宪政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比如: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拘捕任何人,等等。
  查理一世不甘放弃凌驾于国民及其代议机构(议会)头上的专制权力,于次年解散国会。而议会以法律为根据的反抗则更加激烈:1641年,“长期议会”通过《大谴责书》,宣布查理一世及其宠臣长期以来剥夺国民权利的种种倒行逆施皆为“非法”,同时提出保障工商业经济自由,建立对议会负责的政府等明确的政改要求。议会还下达司法判令,逮捕国王的两名宠臣、并对斯特拉福德伯爵判处死刑(中国的情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魏忠贤等宠臣不论如何十恶不赦、人神共愤,都只有在失宠于皇帝个人之后才可能受到追究)。
  这种形势下,对权力的迷信使得统治者孤注一掷:1642年1月4日,查理一世带领数百名武装卫兵冲人国会,要以“叛国”罪名逮捕五名下院议员。当国王气势汹汹质问五人去向时,下院议长威廉·伦索尔奉上了一段流传后世的答词:“尊敬的陛下,因为在此地我仅仅是议会这民权机构的仆从,所以我的眼睛既无余力顾及您的意图,我的舌头也无余力来回答您的问题!”
  如此温文尔雅的回敬背后,是成千上万伦敦市民在警号中拿起武器向威斯敏斯特宫汇集,以捍卫议会的法律权威 和抗议国王对国民权利的践踏,并由此揭开国王与议会兵戎相见的帷幕。数年后,两次挑起内战的查理一世被彻底打败;1649年1月,议会在重申“人民是一切公正权力的源泉”之后成立最高法庭,指控查理一世“建立无限制的专制权力”,并以叛国罪判处他死刑,断头台就设在议会白厅的宴会厅前。
  “光荣革命”后,为防止专制卷土重来,议会又向威廉三世递交《权利法案》,以接受此法案作为允许他成为英国国王的条件。威廉三世在1689年签署《权利法案》,从此《权利法案》不仅成为世界宪政传统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而且成为了《美国宪法》的前身。这部《法案》全部13款中最重要的几条是: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趋权力,为非法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这一连串的“皆为非法”如此斩钉截铁,将其与《五人墓碑记》记述的历史悲剧及其背后凶焰万丈的“王法”体系相互比对,对于究竟什么是宪政法治的基本准则、什么样的法律和权力才具备合法性等等问题,我们不难有最切肤的感受。
  顺便提一句,以尊崇传统著称的英国风俗,其中有关威斯敏斯特大厦的一条是:自1642年查理一世率兵闯入,图谋拘捕议员而遭失败以后,英王再也不能进入下院大厅成为沿袭至今的国家惯例——这似乎是以最为形象和率真的方式昭示世人:曾经竭力滥用“非法之法”以扩张私欲,因而与东方“秦制”之“肆意极欲”(秦二世对“秦制”要义的概括)灵犀相通的那一脉统治权力,后来终于习惯了在法治的刚性界限面前俯首止步。
  
  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丧失其合法性
  
  上述历史向人们提出—个重大问题:那些完全悖逆于社会正义、恣意践踏全体国民意愿的法律,尽管眼前它们似乎还有着无限威势,但还可能具有“合法性”吗?
  因为制度结构和法律传统等差异,对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中西曾有相当不同的思路和结论。梳理这些,非常有助于我们明了“宪政法治”与中国传统“权势法制”之间的本质区别。
  亚里士多德有言:“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于正义。……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从这个经典论述之中,也从上文所述1628年前后的中外历史之中,后人足以得出结论:那些违背社会正义的“非法之法”,它们本身就不具备、或者最终必将丧失其合法性。
  这也就是严复在向国人介绍宪政法理时强调的:法律和制度合法性最终的依凭并非统治者一时之权柄,而是“世界之公理,人性所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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