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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研究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状况、分析政策性资金与民间资本互动关系的基础上,作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资助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于三年前(2002年)提出一种投资联盟性质的创业投资组织模式:即由政府倡导或由民间发起成立创业投资的战略联盟,政府投入的资金与社会资本(包括企业、私人、境外资本)分别组成各自的创投基金,共同寻找或建立若干专业创投管理团队,并由这些团队进行具体的创投项目管理,政府不介入项目管理过程,只是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跟投”,但保留对超出协议范围的项目不“跟投”的权利。近年来,上海、江苏等地采取了类似的形式,在政策性资金和社会资本组成创投的投资联盟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本文试图对“跟投”型创投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 文章首先对我国创业投资及政策性资金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综述。目前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受到金融机制和法制体系的制约,在认识和操作上存在许多误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创业投资的角度看,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都还未发展起来,政府既是投资者又是主要管理者,使得创业投资内部激励机制的作用无法发挥。外部的支撑体系不完善,如信用水平低下,产权交易制度和科研制度滞后,中介机构的缺位,都不利于创业投资的发展。从政策性资金在创业投资中所占的权重和规模看,政策性资金在中国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部分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新加坡、以色列、德国、台湾)政策性创投资金的运作模式进行了分析。从政府支持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的成效来看,世界上有美国、以色列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做得好;以色列是个富裕的小国,它的创业资本基本由政府提供。美国是创业投资的发明国,也是创业投资体系最为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台湾创业投资体系建设走出了一条以政府政策支持为动力,金融市场体系为基础和中小型创业企业积极与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相融合的路子。 第三部分对中国创投业中政策性资金的运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进程中政策性资金投入的意义进行了阐述,提出有效增加政府投入是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求,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需求,是应对WTO挑战、有效规避限制的需求,是落实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对政策性资金支持创业投资的主要模式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对现阶段创业投资政策性资金投入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政府可以适当的放开,包括投入少量资金,进行引导,但是绝不能包办。政府出资、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容易产生群体腐败及各种道德风险,最后导致失败。 第四部分提出了一种投资联盟性质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简称“跟投”模式。“跟投”的设计理念,归纳为“有高度、可控制、能超脱、给优惠”几个原则;阐述了“跟投”模式的运作流程;由政策性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经过挑选、符合条件的社会基金结成“跟投”型投资联盟,共同选择和委托一批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筛选;只要项目符合投资范围,社会基金已实际投资,政策性基金就应“跟投”;政府有关部门保留对项目的稽查权和其它监控手段;政策性基金可将部分应得的盈利拨给社会基金以资奖励,项目失败时可让出部分应得的清算财物给社会基金。对上海创投公司、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尝试进行了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是对“跟投”模式及政策性创投资金的展望。“跟投”型投资联盟模式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提出了实施“跟投”模式可能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在政策性基金定位和投资联盟的约束方面,需要得到政策、法律、社会环境的有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