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冷战结束以来,国内性武装冲突的数量日益增多,传统的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逐渐转变为一国实体境内的武装冲突。在1989年至2004年间共发生了118起大大小小各种类型的武装冲突,而这其中就有90起属于一国国内的武装冲突。非国家团体往往是这些国内性武装冲突中的冲突方,因此在国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能否得到遵守就和这些非国家团体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全球化影响下,武装冲突的形式不断发展,非国家团体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为国际人道法对这些非国家团体的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挑战。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国内性武装冲突中非国家团体在人道法遵守方面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国家团体的研究。 尽管发展经济是中国目前的第一要务,而且中国政府一贯坚持通过平等协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但是也必须做好在万不得已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而使用武力的准备。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如果台独势力一意孤行突破底线而引发台海冲突,那么这场战争的性质在一开始应当属于国内性的武装冲突。因此,研究国内战争中的非国家团体对于中国在不得已发生台海冲突的情况下,更好地履行国际人道法义务并保护冲突中的受难者和平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立足于国际法的理论,结合国际司法实践经验,分析了国内性武装冲突中非国家团体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地位,论证了非国家团体应当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法律基础。通过介绍非国家团体在武装冲突中应当适用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具体分析了非国家团体在国内冲突中的人道法义务。最后阐述了目前非国家团体在遵守国际人道法方面存在的困难,提出了一些促进非国家团体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措施和建议。 本文分为前言、正文以及结语三大部分。 前言部分介绍了国内战争中非国家团体问题的由来,并分析了对非国家团体问题进行研究所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的内容是关于国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家团体的基本概念。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家团体以及这两者之间的联系;随后对非国家团体的定义及其范围进行了探讨,说明了本文中研究的非国家团体的具体范围;最后分析了非国家团体应当适用和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的法律基础以及非国家团体在国内性武装冲突中所享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是对第一章中分析非国家团体应当适用国际人道法规则问题的深入,具体分析了适用于国内性武装冲突中非国家团体的国际人道法规则。本章从国际条约法规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两个部分分别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的条约法规则,介绍了适用于非国家团体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以及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二部分的习惯法规则,则是通过对国际司法机构的司法实践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习惯国际人道法报告进行分析,来介绍已经被公认为在国内性武装冲突中具有习惯法性质的规则。 第三章集中研究了根据现有的国际人道法规则,非国家团体在国内性武装冲突中应当履行的具体的国际人道法义务。这些具体的国际人道法义务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战争受难者和平民的义务,具体包括保护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保护平民和保护被剥夺自由的人以及受特殊保护的人员这四个方面;另一类则是在武装冲突中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义务。 第四章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在当前的国内性武装冲突中非国家团体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现状及其在适用国际人道法规则中遇到的各种困难;随后对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困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非国家团体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措施和建议。本章最后则对我国在国内性武装冲突中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实践情况进行了介绍。 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通过对前文的总结,对当前国内性武装冲突中非国家团体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现状作出了评价。同时对本文研究的非国家团体的人道法适用这一理论问题在我国万不得已发生台海冲突情况下的实际应用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