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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而“防火墙”制度是一种设置于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隔离措施,用来防止利益冲突和内部交易,防范金融风险。具体而言,它包括法人防火墙和一般防火墙,一般防火墙又包括信息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资金防火墙等。如果按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制度的主体分类,可划分为法定防火墙、行业防火墙和自律防火墙。尽管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为数不少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具有金融控股公司雏形的企业集团。然而它们普遍缺乏有效的“防火墙”,导致了高风险扩张。所以在我国金融业联合经营时代到来之前,事先对金融风险防范进行规划就显得异常重要,“防火墙”制度就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设置“防火墙”的理论基础,尤其是法学理论基础是什么?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和外部充满了利益冲突,需要进行调和。一是利益冲突导致的内部交易,二是利益冲突导致的风险传播。而由于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和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殊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设立“防火墙”制度又有着特殊的意义。“防火墙”的本质就是对多重利益的一种协调、平衡、折衷:它是对金融业安全价值和效益价值的冲突的折衷,它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它也是对国家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监管运营成本的重新分配。
但同时,“防火墙”制度下又存在着种种矛盾与冲突:它与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经营者经营权、公司追求效益的目标之间都存在冲突,需要进行协调。虽然“防火墙”的设立从整体上看是有益于集团的,但它毕竟是对集团经营的一种限制与约束,太过厚实的“防火墙”无法实现多元化经营的效益,无异于金融分业体制。“防火墙”的制度设计应在金融跨业经营的兴利与除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适度的“防火墙”设立除考虑各国历史传统、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水平等国情因素外,还必须顺应经济金融的发展变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防火墙”的设计也趋向宽松化。
我国目前还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但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都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零散不全面,二是针对性不强。所以,在今后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定“防火墙”方面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