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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已成为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基本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在法治化的背景映衬下,中国的审查逮捕制度从制度范式到具体运作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毫无疑问,中国的审查逮捕制度需要转型,需要构建一种体现现代性精神与权力理性化的制度模式。但到底如何实现制度转型呢?人们又应该如何来理解与评价当下的审查逮捕制度呢?围绕这一主题,本文以四个基层检察院的审查逮捕制度的运作运为样本,主要从逮捕案件的审查机制、逮捕案件的决定机制与逮捕案件处理的程序耗费三个层面微观地展示了当下审查逮捕制度的具体运作,并依托社会科学的一些理论工具分析与解释了实践中审查逮捕制度之所以呈现出某种面相的具体原因,试图超越“法制统一论”下的法律移植路径来思考中国审查逮捕制度,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现代性转型问题。 审查逮捕制度的既有研究缺乏对审查逮捕制度实践的真切感知,往往只是从静态的制度层面进行价值哲学层面的分析,主张以西方既有的制度模式为样本,通过急剧的“变法”来完成审查逮捕制度的现代化。本文则立足于审查逮捕制度运作的社会与政治背景,从动态的角度来观察与分析审查逮捕制度的实践。考察与分析表明,当下的审查逮捕制度本身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具体的运作尽管存在相当的非理性化成分,但也孕育出了权力现代性的积极因子;而一些非理性化的成分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国整体的社会与政治结构现代性未完成的表现。四个检察院审查逮捕的实践表明,由于各级检察机关自我的一些制度创新行为,审查逮捕制度的现代性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制度基础,也提供了诸多可资利用的转型资源。审查逮捕制度的运作实践与制度创新都是行动者在宏观与微观的组织环境中进行的,制度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生成的原因都应该认真分析与甄别,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的行动策略将其转化为制度变迁的资源。从四个检察院审查逮捕制度的实践来看,审查逮捕制度的改革并不一定需要采用“变法“的形式,按照西方韵法律图景来进行,应该看到在审查逮捕制度实践中不同行动者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着续造和再生产。因此,不能认为制度转型与制度实践是截然分离的。所以在推动审查逮捕制度现代性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实践中已有的制度基础与制度资源,不能盲目地迷从于不顾具体实际情状地“变法”;也必须重视重视各级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基于“自组织原理”的反思能动作用,不能将其仅仅作为具体制度的实际执行者。在审查逮捕制度的具体转型上,本文主张应该适当通过立法来整合现有审查逮捕制度运作中的各种理性化因素,积极地促成其制度化,进而诱致审查逮捕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本文的主张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之内,强化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以及公开逮捕理由这三面的程序操作,并调整审查逮捕期限与细化逮捕的法定标准。 在理论分析层面,本文关注检察院组织与检察官个体在审查逮捕制度运作中的实践,试图根据四个检察院审查逮捕制度的实践抽象出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制度运作的基本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来思考整个刑事司法制度转型动力机制与动力资源。借用社会科学的中系统结构、主体利益、行动选择、组织环境这四个概念,本文提出了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制度日常运作的理论模型,即检察院/检察官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审查逮捕制度系统结构的规定之下,基于检察院组织/检察营个体利益,适应检察院外部/内部环境的要求而选择的,这一行为选择与检察院组织/险察官个体利益反过来又影响了审查逮捕制度系统结构的型塑。这一理论模型不仅提供了观察与思考审查逮捕制度运作的新视角,更为要紧的意义在于提供了思考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制度变迁的理论空间。从刑事司法中的行动者入手,着眼于刑事司法制度运作的外部与内部环境,并承认刑事司法制度中组织与个体的利益,不仅会意识到制度的封闭性不是绝对的,也会发现真正的制度变迁形成于操持刑事司法程序各主体的日常实践与正式系统结构之间的互动。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变迁而言,关键是刑事司法改革的推动者如何审时度势地利用这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