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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改变了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确立了一个新的归责原则体系。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肯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同时,对曾经的法律空白与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关于道路交通侵权方面的法律已趋近成熟。本文试图结合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也对侵权责任法的第六章进行简要的评述。希望能对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从而使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力的保护,也使法律的价值和终极目的得以充分的体现。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以及保障制度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从概念,特征以及我国的立法进程三个方面简要概括了我国的制度。
第二部分,该部分剖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的发展,并对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明确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归责原则。
第三部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该部分论述了确认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应该是“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相结合的二元说,并结合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具体分析了车辆买卖未过户等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第四部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该部分结合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论述了机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涉及范围的问题。
第五部分,机动车损害赔偿的保障。该部分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和道路就基金两个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不足和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