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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必有其功能上的追求,而有关该制度的具体细节的设计,除应服从于法律技术的内在逻辑要求外,制度本身的功能问题始终都是应考虑的因素之一。本文以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功能为分析的逻辑起点,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状态、缺陷进行评析,并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主体虚位、权能弱化等问题都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功能没有很好实现。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立法完善。 为此,我国学界纷纷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集体土地国有化、私有化、或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土地使用权等改革思路。笔者认为,这些改革方案都不符合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功能追求和我国的国情,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才是目前最佳的选择。因为只有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理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并真正建立和健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和运行机制,才能达到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能有利于提高集体土地利用效率,真正维护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鉴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借鉴传统民法“总有”理论的有益成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合理再造,将集体所有界定为一种“新型总有”,即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且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其次,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确定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问题迎刃而解。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统一界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即集体土地属于一定社区范围内有农村户籍的全体现存人员。同时,为使集体能切实行使其土地所有权,必须建立健全的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运行组织。确立村民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设立与村委会完全独立的机构为执行机构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对外代表者并实现人员的聘用制,明确各自的权限和议事规则。此外,还应建立完备的成员权制度,从法律上明确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地位,使集体成员能民主管理集体财产,实现其对土地的利益。 最后,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有内容,使之成为一种完整的所有权。尊重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取消现行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能的诸多限制,允许农民集体合理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依法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允许农村集体之间转移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