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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共同正犯是法定的犯罪共犯类型。有关共同正犯的研究已经形成系统学说。承继的共同正犯作为共同正犯的下位概念,往往为补充共同正犯理论加以研究。其中,有关承继的共同正犯责任承担的范围研究是承继的共同正犯研究的重要篇章。但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由于共同正犯并非中国刑法的法定概念,而只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分类,承继的提法也源自德日刑法的翻译,中国刑法学界对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概念和归责研究更多的是借鉴德日刑法学界的研究方法。并未形成中国刑法语境下的系统理论,从而未能更为有效的指导中国的司法实践。首先,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需要认定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情形,所以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应当肯定承继的共同正犯的存在。但学者对于承继的共同正犯的定义表述仍然存在争议。承继的共同正犯概念应当体现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的主客观条件,所以其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行犯罪行为后,后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通过与先行行为人的意思沟通,利用先行行为人已经造成的事实继而单独或者与先行为人共同继续进行犯罪。其次,现有有关承继的共同正犯的研究并未明确阐述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本质特征。明确承继的共同正犯正犯性,共同正犯性和承继性三大特征能为承继的共同正犯归责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再者,承继的共同正犯研究重点在于后行为人的责任承担范围。但对于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前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我国刑法学界却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定肯定说、限定否定说等不同学说。各种学说都不是建立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三大特征之上的分析。不仅如此,对后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先行为人行为承担责任的提法有违现代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为解决现有学说忽视中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分工和作用的双重分类标准,以及未能体现主客观相统一的归则原则的问题,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为指导,建构体系化的有关承继的共同正犯责任承担的理论。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第一,我国刑法规定没有正犯概念,但是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的规定却留有承继的共同正犯存在的空间,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例未得到理论的有效回应。因此需要提出符合我国现有刑法理论体系的承继的共同正犯概念。第二,责任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但是我国刑法的行为理论研究并未体系化,为承继的共同正犯的归责范围研究带来挑战。应当结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分析承继的共同正犯归责范围,从而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最后,承继的共同正犯可以以实行行为为标准,区分不同类型。而现有有关承继的共同正犯的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定说的缺陷在于对于某一类型的犯罪的责任认定有所偏颇。应当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责任承担范围进行研究。在承继的共同正犯概念和承继的共同正犯后行为人责任承担的二分体系中,通过承继的共同正犯的的正犯性,共同正犯性和承继性三大特征,以实行行为为研究对象并结合主观要素,能够明确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责任承担范围。同时,通过将实行行为类型化,针对我国单一行为犯和复合行为犯中承继的共同正犯中的后行为人的责任承担范围作出详细分析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