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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刑事司法制度始终追求的目标,也是其灵魂所在。妥协正义则是刑事司法领域多元正义观的重要内容,是新正义理念的重要代表。与传统的报应正义相比,以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等现实制度为支撑的妥协模式中,国家不再当然垄断刑罚处罚权,而是部分地将权力让渡于受到犯罪影响的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强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协商与合作,鼓励各方当事人平等、自主参与犯罪处理过程。妥协正义产生于这样一种背景之下:首先是正义观在不断扩展,传统的报应与刑罚不断受到质疑。其次,犯罪观在逐渐转变,公众对犯罪的态度正趋于宽容,对犯罪的控制正由国家本位转向吸引社会参与。最后,刑事司法所陷入的自身无法解决的困境也促使妥协模式在实践中自发产生并不断寻求制度支持。妥协正义强调“所有人的正义”,对犯罪人而言,其理应在承担责任、弥补损失的基础上重新回归社会;对被害人而言,其理应在物质上得到赔偿,在心理上消除恐惧;对社区而言,其被破坏的生产、生活秩序理应得到恢复。因此,妥协正义是一种复合正义,它强调犯罪处理过程中通过对话、协商达成共识,在合意的基础上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治理,它既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妥协,也包括控辩双方的妥协,它既兼顾整体正义与个体正义,又包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使所有参与者都满意的正义”。但需要明确的是,由于该种妥协模式是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的,它不再苛求事实真相,妥协本身并不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因此,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以妥协方式处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协商也有特定的范围。而最后的衡量标准就是结果的可接受性。此外,要进一步发展妥协正义,还必须厘清相应的争论。一是妥协正义与传统报应正义的关系。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观的多元化、利益纷争的复杂化使得刑事诉讼中的妥协成为必须,但现行的规则之治仍是遵循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二者无可替代地共寓于多元化的刑事解纷机制之中。二是妥协正义公正性的问题。要搭建妥协通向正义的桥梁,必须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性、主体性地位,确保诉讼主体的明知与自愿。三是妥协正义正当性的问题。妥协正义作为新兴的正义观,已经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包括我国都有现实版本,这是司法为摆脱困境而做出的自发反应,恰是通向妥协正义的有效路径,也在相当程度上论证妥协正义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平和司法理念的兴盛,更加推动了妥协正义的发展。可以说,刑事司法中通过协商、对话与合作追求的妥协正义为刑事诉讼提供了另一种视野,也是社会转型期面对由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导致的复杂犯罪的另一种选择,多元化刑事解纷模式初具规模。这是一种建立在多元价值基础之上的解纷模式,是对传统的建立在一元化刑事法制价值观之上的刑事司法的一种演进,必将为全面解决犯罪问题开辟新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