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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结构的选择是企业最重要的债务融资决策之一,它关系着企业债务融资的效率,以及企业自身的财务安全问题。我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国内的资本市场并没有国外的资本市场发展成熟,公司债券市场不发达,企业几乎无法从银行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外部资金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债务融资能够有效地将资金的供给方与需求方联系起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增长。但是,由于企业资金供求双方之间利益的不一致,从而产生负债的代理成本,损害公司的价值。对作为外部投资者之一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经济的特殊产权制度背景,以及法律完善程度和法律执行力度都比较落后,使得我国也存在严重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在我国目前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下,替代性的外部保护机制与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更为重要,获得债务人充分的信息是债权人保护的前提条件。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可以起到对企业财务信息的鉴证和审核、投资风险的预警的作用,使债权人获得更加充分、可靠的信息,是保护债权人的重要机制。文章采用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为依托,从理论上分析了不同企业类型、不同法治环境以及审计意见对企业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不同法制环境下审计意见对银行借款期限影响的差异。本文以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为研究背景,对我国A股2009—2011年民营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具体考察了不同法制环境下审计意见对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1)在控制影响民营企业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其他相关因素后,审计意见与银行借款期限结构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见好的审计意见对“原生式”民营企业的影响比对国有改制民营企业要强。(2)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提高,银行获得的长期借款越少。相对于国有改制民营企业,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对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作用在“原生式”民营企业中表现得更加显著。(3)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低的地区,好的审计意见对国有改制民营企业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作用要低于对“原生式”民营企业;而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高的地区,好的审计意见对民营企业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作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