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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亚纳公约》(以下简称《1986年维也纳公约》)是一个旨在规范国际组织参与条约关系的造法性公约。该公约通过多年,至今远未达到生效的条件。本文从多个侧面对公约进行剖析,试图找出公约“进退两难”的症结之所在。
首先,本文以回顾公约起草的背景作为开始。鉴于《1986年维也纳公约》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1969年维也纳公约》)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本文重点回顾了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1969年维也纳公约》时对国际组织缔约问题的研究。鉴于此,厘清这两个公约之间被特别报告员定义为“极其紧密”的联系是本文的重点。
其次,本文用少量的篇幅对《1986年维也纳公约》做一个全景式的介绍,再用微观的视角对公约在国际组织缔约的基本问题上的规定进行解读,使得能够更深入地发现公约所隐藏的弊端。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1986年维也纳公约》是对《1969年维也纳公约》的“移植”,这种“移植”忽视了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的特征。最为关键的是,国际组织间是异质的,这种异质性构成了公约生效乃至今后实施上的根本性障碍,也是其他涉及国际组织的造法性公约不可回避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