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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生存可以用举步维艰来形容。“中国制造”的成本优势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1998年到2008年“中国制造”的“黄金10年”已经结束。面临“冬天”的寒风之下,所有企业的生存环境变得前所未有的恶劣,加之中小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更是最直接的受害者。
究其原因,在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破产的众多因素中,资金问题可谓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大多数学者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作为制约中小企业成长的诸多瓶颈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此领域的研究中,经济学和企业管理专业的学者们功不可没。但是,从法学角度出发去仔细研究的学者却少之又少。尤其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面,更是很少有学者深入研究。因此,本文选择以此为题,并从公司法的角度展开分析与探讨。
清晰的概念界定是文章的基础,用可靠的数字和事实说话往往更加胜于雄辩。本文第一部分界定了中小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利用确凿的数字来证明现今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面临的重大挑战。在阐述直接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提出在公司法的框架内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文章从第二部分开始到第四部分,以公司成长阶段为主线,分别从公司设立初期到成长中,再从成长中到成熟阶段,以公司如何成长起来,以及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直接融资的障碍为中心进行论述分析。文章第二部分,对公司成立初期的出资问题和审批制度做了探讨,在出资问题中,以中小企业最为核心的要素“劳务”和“信用”为中心,揭示我国过于注重“物质资本”所带来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阐述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文章第三部分,论述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长过程中增发新股和作为股东退出机制的减资行为所遇到的法律困境,之后,提出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公司债券融资在我国的弱势地位以及发展方向。文章第四部分,以中小企业发展成熟后上市融资为中心,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板,以及即将推出的创业板的“高门槛”,对中小企业融资来说,依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文章第五部分,在总结直接融资遇到的困难,得出结论的同时,提出了改进的方向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