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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想史上存在着两种研究人性与制度关系的方法,一是制度的人性分析方法,即以抽象的人性假设作为制度设立的前提。如中国传统的性善论、西方传统的性恶论分别以人性天然善和天然恶作为制度设立的基础;二是实践-人性生成论的方法,即强调人性是在实践过程中,在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下形成的,并以此去把握人性与制度关系。这一方法为马克思所使用。两种方法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看到实践在人性生成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任何制度虽然都是由人制定的,但却不是人主观任意的产物,都与一定历史时期人能够以什么方式进行生产,多大程度地满足人的需要即人的本性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性的丰富、发展,还是制度的设立和变迁,以及人性与制度的内在关系,都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因此,从发生学的意义上,以实践的视角解析人性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对历史和现实的考察,我们发现,实践是人性发展与制度创立的现实基础。它表现在人性与制度在实践活动中展现,实践推动着制度的变迁并扩展着人性发展的空间。人性与制度之间都是在实践活动基础上具有一致性。一方面人性发展对制度设计起着主导作用,制度的起源、变革体现着人性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塑造着人性并为其发展提供可能性的空间。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着重整体框架轻具体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往往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制度改革不配套等与人性需要相脱节的问题,构建适合人性发展要求的制度,必须在现实的人性基础上,要遵循基本的人性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公平性原则、动态平衡性原则、开放性原则等。其中,以人为本的原则是最核心的原则,这是由价值在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不断深入,创立一个更符合人性发展的制度环境,才有可能为促进人性丰富和全面发展切实地寻找到一条正确的制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