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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04年12月底,我国商务部共受理了34起2对国外企业的反倾销案件,分别涉及新闻纸、冷轧硅钢片、聚酯薄膜、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己内酰胺等多种原材料产品,这些企业反倾销税的征收不仅会对其自身产生直接影响,还会对其下游企业产生间接影响。作为裁定反倾销的决定部门,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使得整条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共同健康发展,同时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或税收最大化。在垂直的产业链中征收反倾销税时,政府在税收最大化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驱动下征收的最优反倾销税不一定等于倾销边际。当下游企业具有一定的定价能力,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时,政府对国外上游企业征收最优反倾销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保护上游企业的发展,同时使得下游企业仍能正常生产;当下游企业不具备定价能力,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时,政府应该慎重征收反倾销税,否则下游企业很可能会陷入亏损的困境,甚至退出市场;当政府能够同时对上下游企业进行贸易保护的时候,政府应该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反倾销税或关税的水平,而不是单纯依靠单个产业的倾销边际以及受损程度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