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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惩治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有罪不能罚”、“应罚而无适当罪”等现象。而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突出代表体现就是武装掩护走私在我国刑法典中没有相应的独立罪名,即走私分子运用武装或暴力来掩护走私,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却对于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并不能让走私分子“罚当其罪,罪刑相应”。走私犯罪分子用大量的金钱在军火市场上买来先进的武器,或者出钱雇佣武装力量来给自己的走私活动“保驾护航”,在走私过程中使用携带的武器装备或者暴力公然对抗海关缉私人员的缉私查私行动,给缉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危险和困难。同时,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党政机关执法人员公然为走私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武装掩护,在全国全社会范围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国的现行刑法典中并没有对武装掩护走私这一行为进行明文定罪,只是针对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典第151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文试图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建构独立的武装掩护走私罪,让武装掩护走私罪的界定在刑法的本旨和司法实践中更加明确,同时也希望自己所作的一些努力能对走私犯罪的理论进行稍微的充实完善。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建构武装掩护走私罪的必要性。认为我国现行的关于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理论上存在着一些的不足: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满足罪刑法定的需要;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武装掩护走私评价标准不相一致;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内容互涵;以及从法定刑的规定方式来看武装掩护走私应该是一个独立罪名。笔者希望通过在刑法典中建构独立的武装掩护走私罪来克服这些理论上的不足,力求刑法理论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工作。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建构武装掩护走私罪的可行性。笔者认为:设立武装掩护走私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我国现有的立法条件业已成熟;设立武装掩护走私罪能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对武装掩护走私定罪处罚的问题。 第三部分提出建构我国武装掩护走私罪的具体想法。分为武装掩护走私罪构成要件的建构和法定刑的配置;本罪与其他相关罪行的界定。 第四部分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