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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而真实的信息是人们作出缔约决策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的契约缔结过程中弱者总因信息上的缺陷而签订并非本意的合同。如何对缔约信息的缺陷进行有效规制和救济以确保契约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遗憾的是学术界对此却鲜有涉及。为此,本文以弱者保护为基本视角进行了探索。提出确立缔约信息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是规制信息缺陷的主要途径;信息缺陷致害下的救济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主要表现形式,针对违反告知义务的当事人,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瑕疵、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四种制度进行契约法上的救济,针对违反注意义务的第三人,主要通过替代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进行侵权法上的救济。文末还从信息揭示、冷静期与反悔权、广告审查、合同强制拘束与摆脱、推定与解释五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的缔约信息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