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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范畴。根据一国相关法律,哪类国际商事争议可以提交仲裁、哪类不可以,不仅直接关系到具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总的态度,体现了一国的公共政策。 一般来说,仲裁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倾向于尽量扩大国际商事仲裁范围,在评价具体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时采取较宽松的标准,将公共政策的限制降至最低,从而把大部分国际民商事纠纷纳入国际商事仲裁的范围,充分实现国际商事仲裁对诉讼制度的替代性作用,并以此促进国际商贸的发展。而另一些国家则通常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尤其对部分比较特殊的国际商事争议领域,不仅在立法上缺乏肯定性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保守,依然没有完全挣脱公共政策以及对仲裁制度的传统敌视的束缚。这种国际层面上关于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规定的参差不齐,增加了具体争议诉诸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的效果上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本文从分析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内涵出发,通过对有代表性的立法例的比较考察,试图对国际商事仲裁范围的实然状态做一概括性描述和总结,然后利用从中得出的规律性特点,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问题可能的发展趋势——应然状态——作一展望,并将结论与我国的有关规定相结合,以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全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含义进行了探讨。这一概念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的定义密切相关,因此该部分从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着手,在找出相对普遍应用的“商事”概念后,将之应用于“国际商事可仲裁性”中,提出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指的是根据一国的法律,哪些国际商事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理解为国际商事仲裁的范围,实际上是一国的法律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针对实践中经常与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相混淆的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以及公共政策两个概念,本部分也适当作了辨析。随后,作者从仲裁个案、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三个层面阐述了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重点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