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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WTO多边贸易谈判受阻,各国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纷纷加快优惠贸易协定,特别是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进程。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数量不断增加,自由贸易协定涵盖的议题快速拓展,自由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国外贸发展也积极迎合这一变化形势。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国务院2015年12月8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成为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 自由贸易协定通常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现阶段货物贸易仍是我国最核心的利益。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用于确保只有协定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才能享受关税减让,避免贸易转移。同时原产地规则又要防止第三方“搭便车”,形成新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原产地规则日益成为协定成员间产业利益博弈的核心焦点。海关作为国家原产地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原产地规则的对外谈判和制定。因此制定科学、务实,符合产业利益的高质量原产地规则成为海关参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海关尚未尝试通过采用原产地规则限制水平定量和定性分析原产地标准和补遗原产地规则的影响来确定谈判对案。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和切入点。 2015年,中日韩三国GDP总量已超过18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近24%。但三国之间的贸易量只占三国对外贸易总量的不足20%。中日韩自贸区的建立将大大促进三国间的货物、人员和资本的自由往来,促进产业调整和布局,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上述研究分析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水平,对比分析与中日韩自贸区相关联或相互影响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从而为下一步中日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谈判提供经济理论支持和相关政策建议,是本文另一个着力点。 本文紧扣国家自贸区战略,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中日韩已签署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制度比较,贸易数据分析,针对性地选取中日韩三国签署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分析其中的原产地标准的限制水平,力求使研究结果客观、真实、可靠和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