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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依法治国成为时代的强音,加强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就迫在眉睫。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入听证程序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应当对哪些行政行为适用行政听证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益、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现实问题。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开宗明义,重点介绍了行政听证的相关概念、特征、类型、作用。为了全面地概括与评析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作者在对行政听证的广义理解与狭义理解中选择了前者,主张抓住三个特征来界定行政听证:(一)行政听证的必要环节是确保行政行为相对方知悉并实现辩护权;(二)行政听证的主持人是行政机关;(三)行政听证针对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相对方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宪法》、《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价格法》、《商标评审规则》、《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分三个阶段分析并肯定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迅速发展。进而从实证的角度指出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一是“窄”,二是“乱”。第三部分提出应当扩大和统一我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主张在“平衡”的原则指导下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并通过确立行政听证的适用标准以及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来统一和扩大我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