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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可以满足特定社会共同体生存发展需要,面向共同体所有成员,为该共同体中不确定的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各种资源或条件。它具有客观性、公共性、历史性和层次性等特征。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价值载体,政府主要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公共利益实现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社区组织等在公共利益实现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政府由于具有“暴力潜能”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以及动员大量社会资源的能力,能够比较有效地遏制公共物品消费上的“搭便车”问题,因此政府仍然是公共利益实现中最重要的主体。并且从规范意义上来说,政府也理应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人们之所以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成立政府,并赋予政府以公共权力,缴纳税赋维持政府的运转,其根本目的就是需要通过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这也是政府维持其合法性存在的最重要的前提。
公共利益的实现离不开政府,政府的规范目的应当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但现实中的政府在很多时候并不完全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归根到底,政府足由具体的人所组成的。无论是政府机构政还是政府官员,他们都会有自己的行为目标,有自己的利益。政府利益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显然,如果否认政府具有自利性的一面,实际上也就否认了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必要性。当代中国,在社会利益分化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以分权让利、简政放权为主要内容的分权化改革的推进,不同的政府部门,以及政府官员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政府部门、政府官员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由于政府利益的存在,政府在追求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难免会存在矛盾和冲突。新制度主义的“诺思悖论”实际上就揭示了政府在公共利益实现中的这种角色冲突和内在矛盾性。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人们需要政府,但由于政府拥有巨大的权力,控制了大量资源,如果没有可靠的制度对政府的权力加以约束和防范,政府又很可能偏离甚至放弃公共责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不但不能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反而可能成为公共利益的威胁。可以说,公共利益实现中的政府悖论一直是人类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这一悖论也构成了人类各种政治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人们既需要一个有力、有效的政府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又必须设法防范政府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政府的规范目的是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公民个体的权利应当足公共利益的根源和归宿,因此,公共利益的实现只有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促进联系起来才有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生的改善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政府在公共利益实现中的某些片面性和缺失也需要予以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公共需求也相应地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对于各种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政府必须适心这一转变,不断强化其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工作应当从侧重于经济目标转向侧重于社会目标。由于政府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不完善,政府利益的扩张已经成为当前中国转型时期必须应对的现实问题。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体制改革,以控制政府权力,遏制政府利益的扩张,并努力提高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效率和效能。公民利益要求的充分表达以及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是公共利益实现的必要前提,因此还必须健全和完善公民的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另外,要保证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还必须打破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上的垄断局面,实现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