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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劳动市场的法律制度在传统上都是以保护工人权利不受企业侵害作为出发点的。其中最重要的也是对劳动市场影响最大的一项法律制度就是要求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工人,需要承担经济方面和法律程序方面的成本。这种制度安排被认为是造成欧洲劳动市场长期保持高失业率的主要原因。因此,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欧洲国家逐步推动以放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其解约管制为中心的劳动市场法律制度改革。但是,由于传统的劳动保护法律思想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放松管制的法律改革并不彻底,因此也就没有取得预期的解决失业率问题的效果。目前改革进展的结果是,在一些国家出现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存的二元劳动市场结构。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研究主要从两个视角展开。第一种视角是考察在自由签约条件下最优的劳动合同期限受哪些因素的影响。第二种视角是考察在法律管制企业的解约行为时劳动合同期限的状况,即当存在解雇成本时企业是否仍然会按自己的意愿解雇工人。本文正是按照这两种视角分别展开讨论的,并进一步的考察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对劳动市场结果的影响。
首先,一般的结论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取决于签约成本和外部不确定性损失的影响。本文认为外部损失影响企业的成本效用函数,即对于相同的外部风险,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承受能力,因此对风险的偏好程度也不完全相同。在自由签约的条件下,企业的风险回避程度与最优合同期限呈现反向变动的关系:风险回避型企业会选择短期劳动合同,而风险中性的企业会选择长期劳动合同。对于风险回避的企业,签约成本对合同期限的影响取决于外部损失与签约成本在边际上变动的比较。本文的另外一个结论是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管制有可能妨碍企业自由调整生产的能力。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或者税收减免。
其次,本文讨论了劳动合同期限受企业内部道德风险因素影响的问题。根据已有的研究,在理想条件下,外部劳动市场可以完成对于工人边际产品的准确考察,因此工人没有偷懒的机会。本文认为当存在关于边际产品信号的噪声时,长期合同优于短期合同。如果考虑时间因素对企业和工人的未来收入流现值的影响,长期合同减少工人的未来工资流的现值,同时减少了企业未来重新签约成本的现值。从激励的角度而言,企业提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失去考核和监督工人工作绩效的途径。因此,企业一般没有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动机。
本文接下来讨论了解雇成本对劳动合同解约行为的影响。早期的研究认为,在自由签约的理想环境下,任何解雇费都不会对劳动市场的均衡结果造成偏离的影响。因为企业对被解雇工人的转移支付都可以被合理设计的劳动合同所抵消,即工人接受的合同工资事前已经扣除了未来解雇费的转移支付。最终的结果是,解雇费不会改变劳动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会影响名义的合同工资水平。但是,本文认为由于交易机制的不健全等原因,事前的转移支付不会完全抵消解雇费,因此解雇费可能会导致过度失业或者过度就业。本文进一步从隐性合同的视角认为,企业的解雇行为取决于解雇费与劳动需求变动的共同作用。如果给定需求变动的大小,当解雇成本的支付小于边际产品与实际工资的差异时,企业的解雇行为就是合意的。
最后,本文考察了欧洲国家关于劳动市场法律管制的改革历程。理论上对于就业保护法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没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可以说明是否应该放弃就业保护法规。这就造成了欧洲国家在放松劳动管制的改革道路上表现出前后反复的状况。从效率的角度上来说,一个比较客观的观点是,对于劳动市场的法律管制不能够完全取消,但是政府或者立法机关需要做的工作减少法律管制制度及其实施程序的复杂性,否则过高的交易成本就会使得法律管制失去意义。欧洲劳动市场的改革历程当中有些经验教训对我国的劳动市场法律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