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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在教育资源供给上都承担了一定责任。那么政府与其他教育供给主体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本文建立了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的理论框架,并对我国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进行了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总结经验、评价现状、提出改进建议。
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理论框架建构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教育服务产品的经济属性是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的逻辑起点。教育服务产品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因此政府在教育供给上应该承担主体责任。根据教育服务产品的层次性,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要遵循受益和能力的基本原则。基于受益原则,基础教育财政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其中县级政府承担主要责任;高等教育财政责任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基于能力原则,上级政府负有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均衡地方政府教育财政能力的责任。其次,财政分权是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的现实基础。本文运用财政分权的一般理论,论述了教育事权和教育财权划分依据,在国际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教育财政分权的构想:区分供给责任和支出责任,以义务教育为例,义务教育的供给责任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分担、地方政府为主,支出责任由县级政府承担。最后,转移支付是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的均衡路径。本文把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运用到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分析之中,并结合国际比较研究,得出了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间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构想。
本文在我国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的历史研究和实证研究基础上,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提出的理论框架。首先,对我国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3)、改革开放中后期(1993至现在)的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责任分担受制于财政制度和教育制度安排;我国政府在教育供给上由追求效率向追求公平的价值观转化;责任分担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其次,本文对教育财政在我国财政支出中的地位、政府间教育财政分担状况做了量化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国各级政府在教育提供中承担了主体责任;教育财政地位有待提升;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分担不尽合理:区域间政府教育财政能力不均衡等等。最后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责任分担优化的建议:制定总量标准;制定比例标准;优化事权划分;优化财权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