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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结果。它包括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责任体系和后果等六个方面。权责一致、法治、公开和平等是行政问责应遵循的四大原则。
我国行政问责制理论来源于“主权在民”思想、社会契约论思想、行政道德责任思想和新制度经济学。宪法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根本依据,涉及行政问责方面的全国性行政法规还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则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政策依据,许多地方政府就行政问责制也制定了一些规定办法,如《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郑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等等。
我国专家学者对问责制的研究涉及到行政问责制的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比如,有学者提出了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有学者专门研究引咎辞职这一问责后果;有学者则专门探讨了行政问责中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另有学者概括了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还有学者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出路。
我国古代行政问责有皇帝问责、御史问责和吏部问责等,近代孙中山从西方学来的行政问责思想主要体现在近代五权宪法。中国共产党的行政问责思想历经三代领导集体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监督问责思想,并在实践中大大向前推进了。
在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整隶吏治,重塑公务员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构建崭新的“以民为本”的政治道德;有利于建立一种新型的官员“退出机制”;有利于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
非典以来长沙、南京、重庆、香港等地陆续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了一定成效,问责力度不断加大,问责制度应运而生,行政问责制度的社会认知程度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问责主体缺位,问责不实;权责不清,问责不明;问责范围过窄,唯过是问;问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致使问责的效能偏低;法律缺失,不能依法问责;标准不统一,问责不公。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责任意识不强;法律制度不健全;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造成行政问责困难;行政监督不力;缺少政务公开、行政信息公开:政府责任评估机制缺失;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行难的问题;目前的问责是消极的问责。
国外行政问责制相对成熟,有些做法我们可以加以借鉴。国外行政问责制行政法规健全,行政行为有章可循;监管体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有法;政府政务公开,监督机制健全;推行高薪养廉,稳定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外问责制对我们的启示,我们必须提高行政问责制度法制化水平;加大政府行政透明力度: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创造出适宜的问责环境。
总而言之,完善我国地方行政问责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重塑中国行政问责文化;第二,构建中国行政问责法,其中包括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问责制客体及其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和情形、界定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完善问责程序:第三,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包括进一步加强人大对行政的问责、司法机关对行政的问责须落到实处和民众对行政的问责渠道要更加畅通;第四,加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主要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促进政务透明、明确职责划分和严格责权对等、完善政府行为绩效评估机制和健全行政问责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