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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建立符合其发展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如何在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把“服务三农”和“商业可持续发展”两个对立的方面平衡好是政府的责任。因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的产业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必须要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讨论的是责任政府和政府责任的概念,责任政府是对公民负责的政府,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在行使国家权力主体赋予的权力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权责一致的原则,有权必有责。然后分析了政府责任的法制结构,最后说明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政府需承担的责任内容。
第二部分通过对美国和日本农村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的分析,提炼出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本国经济发展中的责任模式和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政府责任模式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政府责任在农村金融方面的缺失,因为政府长期的以城市建设为经济发展的中心,所以政府的金融立法都是以城市为主体展开的,影响到银行的金融服务都是以城市金融为主,而政府金融立法的核心主体是银行,因此导致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滞后于城市金融,再加上政府关于农村金融法律的缺失,特别是《农业保险法》的缺失,进一步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从而导致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缓慢,促使城乡经济发展进一步差距加大。
第四部分分析了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地位和原则。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最核心的地位是组织者和引导者,农村金融发展必须要以政府为主导,才能保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当然作为组织者政府必须要承担责任。同时政府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参与者也是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责任之一。
第五部分讨论了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责任机制的构建。首先政府要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各级政府必须要为农村金融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然后要制定促进性的法律和保障性的法律来保证农村金融的发展,最后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为建设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