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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状态,而且这种状态是延续的,被强迫的,形式上具有合法性,有国家强力机关作出的。从成文法的角度来看,不管我国还是世界上的其它国家都没有专门规定一个类全的羁押制度,因为有关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在大陆法系见于刑法典和其它成文法律中,而在英美法系中则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和长久以来形成的程序优先理念。从刑事过程和语境下讲,羁押就是拘留和逮捕的延续,而拘留和逮捕属于短暂性动词,一经发生即告完成,故而刑法对拘留和逮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机关一般都能遵从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对于后续状态则只规定一个区间,其实真正影响被拘留人和被逮捕人生存状况的反而是其存续状态。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精神以及人权状况集中体现在羁押状态中被羁押人的权利状况和羁押待遇。
随着我国人权入宪和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上关于人权的三个基本规范性文件,从理论上来讲,我国已经完全具备了关于人权保护的条件。但我国人权保护的实施状态却是不容乐观,仅以被羁押人的状态来说,除了劳动教养之外,在看守所和监狱里的被羁押人宪法权利和诉讼法上的权利都得不到落实,如律师会见,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被告知理由和指控罪名,公正审判等都在有形或者无形的被侵蚀和褫夺。有鉴于此,通过对国际上通行的被羁押人权利和状态的研究,以及主要发达国家被羁押人宪法权利的实施状态的落实的比较和借鉴,同时对我国被羁押人在羁押状态中的制度性规定的分析,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我国羁押过程中的制度性缺陷表现,不仅表现在宪法性权利的缺失,而且在司法过程中的审查流于程序化、格式化,执法上更是流弊百出,归结到一点,我们的依法治国并未确立珐治的精神,法治的工具主义意识仍然占据主导地位。通过对我国羁押中相关制度的全面审视,提出了完善我国羁押过程中被羁押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意见,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其完善的重点应该在司法救济上,以及通过完善的司法救济程序逐步的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法律的权威,强化公民社会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