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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公权力,强制性地剥夺民事主体的土地所有权,供给公共目的需求者,并且给予权利人补偿的一项制度。受到牺牲农业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传统经济发展思路的影响,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被征收方财产权的保护很不完善。由于权力介入扭曲了价值规律,土地以无效率或低效率的方式被利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土地征收补偿价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差额,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在这场“圈地运动”中,失地农民丧失了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所得到的是低额的补偿费。面对农田被毁、耕地被占、土征收补偿费不足以维系生活的情况,缺乏利益表达渠道的农民要么以哀怨表达自己的无助与无奈,要么上访、诉讼,要么聚众抗议、抵制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这表明现有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文章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进行研究,指出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当是一个从观念到制度全面的过程。在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和社会后果后,从私权保护、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标准、方式和范围等方面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土地征收补偿基本理论研究。第一节给出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通过分析绝对权力主导的君主专制时代与注重私权保护的现代法治社会对待土地征收补偿的不同态度,揭示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与从君权到民权这一观念转变之间的关系。第二节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性质进行研究。土地征收补偿是行使公权力而需负担的义务,属于公法上损失补偿的范畴。这种公法上的损失补偿存在的理论基础学说上分为既得权说、社会职务说、公用征收说、恩惠说、特别牺牲说、公平负担说等。在介绍和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特别牺牲说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将其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体现了所有权社会化思潮下对于财产权利保护的特征,最具理论上的说服力。第三节探悉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本质。土地征收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益的实现,但是,公共利益的实现不能以漠视财产权的方式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是调和公共利益与土地权利状态的手段。 第二章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第一节介绍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决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应当考虑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持续生活保障问题。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探索以保障农民长远的生活为最终目标的新的补偿方式不无必要。留地补偿、替代地补偿和置换股权等新型补偿方式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第二节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比较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法律制度,发现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项目不足以满足被征地人合理的要求,建议扩大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将邻接地损失补偿、残地损失补偿、商业损失补偿等项目纳入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内。第三节介绍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可以划分为完全补偿标准原则与部分补偿原则两种类型。完全补偿原则强调对于私权主体权利的保护,以被征收人在土地被征收后,作为失地主体如何重建生活秩序为重心,其目的旨在为失地主体提供充分的生活保障,使得主体现有的生活状况不至于恶化,而保持与土地征收前同等的生活品质。部分补偿原则认为被征收权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是财产权履行其社会职务,承担社会责任而做出的牺牲。因而对于财产权主体仅仅需要给予相当的补偿即可,并不需要依据市场价值对于被征收主体予以完全补偿。通过分析文化、土地市场化程度、传统法律理论等因素与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关系,探寻制度背后的原因,加深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理解。第四节介绍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平均年产值作为确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但是这种方法并不科学、合理。实践中出现了以区位为标准确定补偿标准、依据综合产值为标准确定补偿标准、区分征地类型确定不同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等形式的制度创新。当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规范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时,实践首先突破法律的规定。尽管这种突破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做出的尝试,形式上保持着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但是,已经通过法律拟制等方法实质性地改变了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法律未来的走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引入市场机制,以农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才能有效避免公权力滥用,圈地行动盛行,大量开发区出现,农用地锐减,威胁国家的农业生产的情况发生。 第三章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第一节对于建国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演变作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对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之所以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进行探悉。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归结为五点:第一,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权力本位思维模式的影响。第二,产权不清、所有权主体缺位导致土地征收补偿过低。第三,权力寻租和代理成本导致对于农民的征收补偿过低。第四,土地增值由政府和用地单位所分享,而非由农民所享有。第五,现代化进程导致城乡二元结构,并且通过牺牲农民利益的方式换取工业化、商业化的发展。第三节介绍了由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缺陷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一方面低价补偿致使土地资源难以得到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导致土地征收的交易成本增加、公权力信用的流失和社会矛盾的激化。第四节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出了若干的立法构想。观念的转变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前提。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一方面应当在民法典物权法编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进行规定,确立完全补偿原则;另一方面应当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