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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几乎每个人都曾经收到过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不速之客”,当下日趋强大的网络力量被一些无良者非法利用进而演变为践踏个人信息安全的暴力,不当的、缺乏规范的人肉搜索给一些个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不仅仅使得被搜索的个人的隐私一览无余,甚至于有些人肉搜索还造成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严重后果。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加了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条款,对刑法典进行了补充,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等罪名,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多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所说,刑法修正案的这一规定“将产生一个‘倒逼’机制,推动相关的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作为后盾法,它为个人信息的全方位保护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从而有效遏制现实生活中的非法窃取个人信息、滥用个人信息、不当传播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本文试图从刑法的视角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的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相关罪名加以理解、评析,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个人信息及相关犯罪概述。这一章首先从概念上对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做出界定,综观我国当前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零星分布于一些非刑事法律中,比如隐私权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可以有个人信息,泄露、窃取、收买个人信息行为的客体极有可能会和侵犯隐私权、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相重合。本文探讨的个人信息应做狭义理解,主要限于与公民个人具有直接关系的、未经信息主体许可的敏感信息,从而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保护的个人隐私、个人资料等概念加以区分;其次,本章叙述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总结归纳了个人信息滥用的四类行为,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再次,笔者从我国宏观的立法体系的角度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简要概括,主要包括宪法保护、民法保护、经济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五个层面,并引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部门法彼此分割的立法传统是造成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力的主要根源。
第二章为国外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这一章介绍了美国、日本、波兰等国家法律对侵犯个人信息资料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从犯罪构成、刑罚的设计加以评析,重点阐述外国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指出国外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完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前位法和刑法较好的融合到一起,通过对各国附属刑法所采取的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进行剖析,寻求可供我国刑法借鉴之处,进而引发对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思考;
第三章是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及评析。本章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主要从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等层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定进行阐述,其中对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和修订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等具体犯罪从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计方面做出重点阐述,对我国附属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出列举,指出我国附属刑法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为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实证研究。本章主要结合现实生活当中的典型案件对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人肉搜索的法律定性、艳照门事件带来的刑法反思等问题,指出“人肉搜索”入罪必须达到严重情节才可能要由刑法来规制,提出个人信息犯罪在侦查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并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应当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充分利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不仅仅从精神上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也从物质上对受害人的财产性利益提供保障。
第五章探讨了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的框架,指出了在实践生活中暴露的缺失前位法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规定上存在冲突、罪刑设计不够合理等方面的不足,指出我们应该建立起以刑法典为核心,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为补充的多元立法模式,尽快改变个人信息犯罪无法可依的窘境,充分体系刑法的有效性和威慑性,协调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最后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结语部分总结了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并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指出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应与其他制裁法共同构筑防范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法律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