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公共权力的监管机制研究——基于浙江省三门县的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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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是基于社会需要并由公民授予政府处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社会的良性运转应以政府拥有公权力并有效发挥其作用为基本前提。然而,近年来我国以以利益博弃为中心的社会矛盾进入多发时期,地方政府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政权稳定的重要因素。如何规范权力运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已是当代中国政府改革中的紧迫挑战。已有关于公共权力监管的研究大多聚焦于监管体制构建的主体、路径、手段和问题等方面,未能意识到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的重要性。基于这一认识,本项研究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途径等四个层面构建了公共权力监管机制的分析框架,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案例研究讨论有效公共权力监管机制构建的可能途径。  县级政府是我国各个层级政府中具有完备职能的最低层级政府。鉴于其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性,本项研究选取了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公共权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台州市三门县自2012年开始探索建立全面构建县级政府公共权力监管体系。与以往公权力监管机制构建的实践相比,三门县明确了把县乡村三级列为监管对象,通过建立权力清单明晰了监管内容,要求公共部门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使用权力,实现对公众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承诺。在此基础上,三门县充分发挥了包括人大、社会公众和专门监督部门等在内的多元监管主体的作用,并运用技术、制度等手段完善了监管途径。从实践成效来看,三门县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途径等四个维度构建的公共权力监管机制,较好实现了从源头杜绝行政权力滥用的目标,能够较为有效地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过,三门县还缺少对权力行使主体权力的制衡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缺乏对现行成文法之外决策权的思考以及人大作用未真正发挥等问题。为此,有效监管体系的构建应从监管主体、对象、内容、途径等四个方面展开,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地方人大对政府决策合法性的审查,针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确定不同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和设计有效的监管途径,并辅以制度规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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