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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的实际,提出在“低进低出”的新原则下将“农民工”分层、分批,按照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顺序逐步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建立针对“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公益劳动组织和法律援助制度。与此同时,采用了较大的篇幅分析了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建立起来的一些影响因素。从分析中得出结论,阻碍“农民工”进入城镇社保体系的因素虽然有很多,但归纳起来无外乎是中国旧的社会制度、政策以及某些城市政府或个人的一些错误认识和想法在作祟,实际上并不是什么难以逾越的鸿沟,因此这些绝不能构成拒绝“农民工”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