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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事实条件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文学、科学研究中大量存在,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实际上,反事实条件句并非总是假的。例如“如果物体不受外力作用,那么物体将保持静止状态或作匀速直线运动。”表达了一个物理定律。相反,当某个人同时说出“如果昨天是晴天,那么我就去上海”和“如果昨天是晴天,那么我就呆在北京”这两个句子时,直觉上,说话者想表达的是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因此,如何判定反事实条件句的真值昵?历史上,主要有两个思路:一是50、60年代,以齐硕姆、古德曼等人为代表所提出的“元语言”方法,其理论的核心是共存性理论。关于这种理论面临了两个主要的困境:相关真语句集的确定问题和定律的确定问题。而以斯坦内克和刘易斯等为代表的逻辑学家则另辟溪径,企图超越共存性理论的困境,采取可能世界语义学分析方法。这是第二个思路。但是,在坚持可能世界语义分析方法的早先逻辑学家中,斯坦内克和刘易斯的反事实条件句逻辑还是有着很细微而又致命的区别。斯坦内克的真值条件理论建立在唯一性假设基础上,即选择函数所选出来的最相似于基世界的世界至多只有一个。由选择函数得到的可能世界序列是一个良序。此外,在斯坦内克的公理系统中,“条件排中律”成立。与此正相反,刘易斯认为我们没有权利作出“唯一性假设”,因为选择函数选出来的最相似于基世界的世界也许不止一个。因而由选择函数得到的可能世界序列不是一个良序,而是一个偏序。在此基础上,刘易斯给出了他的真值条件(“分析3”)。它暗含了这样的一个假设——限制性假设,即选择函数所选出来的最相似于基世界的世界至少有一个。正如刘易斯本人所意识到的那样,限制性假设也是难以令人满意,特别是,当我们找不到最相似于基世界的世界时。不过,刘易斯仍然坚持认为,虽然限制性假设和唯一性假设都不能令人信服,但是相比之下,作限制性假设还是要比作唯一性假设安全些。后来,刘易斯还是给出了一个“最后”方案(“分析3”),即判定一个反事实条件句的真值,只要选出那些前、后件在其中同时都为真的可能世界。此外,关于“条件排中律",在刘易斯的公理系统中无效。因此,刘易斯的公理系统较斯坦内克的更弱。不过,John Pollock、Frank Veltman等逻辑学家支持“条件排中律”不有效的观点。
至今,虽然对反事实条件句的分析,采用可能世界语义学分析方法已经越来越为逻辑学家所认可,也取得了很丰硕的成果,然而逻辑学家们对由斯坦内克和刘易斯所创立的反事实条件句逻辑也提出了一些挑战,这些挑战都是斯坦内克和刘易斯的理论本身所无法回避的。同时,笔者相信,有些挑战不仅仅针对斯坦内克和刘易斯的逻辑,而是针对整个可能世界语义学分析方法在试图给出一般性的真值条件尝试。
本文的主旨在于比较、分析斯坦内克和刘易斯的反事实条件句逻辑,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理解两个逻辑成功之处及其不尽如人意之处,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看清反事实条件句逻辑的瓶颈,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倘若这篇论文能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前一方面的任务,那么笔者将倍感到欣慰。至于后一方面,笔者只略略一提,甚或只是一个猜想。不论他人是否所言及,不论笔者是否言之有理,权且当作童言之语,无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