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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与西方文明的关系模式历经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可以称为古典时期,以15世纪郑和下西洋为时间下限;第二阶段是启蒙时期,指1500-1800这三个世纪;第三阶段是从鸦片战争到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被称为近代时期。在第一阶段,中国在中西文化交往中始终处于强势和主动的地位,而在第三阶段,中国则处于较为弱势、被动的“落后挨打”地位。只有在第二阶段,中西方基本处于政治对等地位,虽然中国在经济和科学领域已逐渐落伍,但在文化的东学西渐和西学东渐中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平等。 本文将注意力集中在第二阶段启蒙时期的中西方交流之上。1500-1800年,古老的中国和同样古老的欧洲,在天文、数学、物理、医学、文字、伦理、绘画、音乐等许多领域展开了广泛的介绍与交流。本文以这一时期来华耶稣会传教士为研究对象,将研究重点放在较少被人提及的中西方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上的相互传播与评价上,这也是我长期以来研究兴趣之所在。 论文包括导论、正文三章及余论三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论文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导论首先介绍选题缘由及选题意义。导论的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只有全面深刻地阅读和理解该领域在国内外研究中的历史概况与最新进展,才能把握学科发展的趋势,明确自己工作的起点,而对相关资料进行详细梳理,则是论文写作的保障。导论的第三个内容是概念界定,在这一部分当中,论文通过明确“耶稣会”、“中国传统法律”、“西方”、“欧洲”等文章所涉及的基本问题,严格限定文章写作的对象和时间范围,避免文章内容过于宽泛和笼统。 第一、二、三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第一章探讨的是耶稣会士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传。文章首先概述了耶稣会士进入中国前,西方人眼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接着详细叙述耶稣会士进入中国后,通过简报、书信、游记、日记、史学著作等多种形式,向欧洲传播的大量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之上,重点分析了在不同时间段,中国传统法律的所展示出的不同形象及其改变的原因。中国政治体制及传统法律在欧洲启蒙思想家中引起了较多关注,文章还论及了西方评价体系中的中国传统法律。第二章是探讨的是耶稣会士与西方法律文化的东传。文章首先简要介绍了中世纪以来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及17-18世纪西方法律概况,然后讨论了耶稣会士基于自身教育经历和生活背景,所能够接触到的西方法律,最后通过耶稣会士与中国士人的交往和所撰写的著作、书信,观察和分析耶稣会士传播到中国的西方法律。第三章关注的重点则放在了一个能够体现出中西方文化传统直接碰撞的法律案件之上——康熙历狱案。该章将历狱案作为分析的样本,根据所掌握的汉译满文内阁秘书档案及耶稣会士的著作和书信等大量资料,对教案全过程进行细致梳理,以案例为基础,观察中西文化交流中碰撞出的火花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留下的印记。 在余论中,作者以耶稣会士在《中俄尼布楚条约》中所起到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为观察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耶稣会士为什么没有能够使中国传统法律更早地进入近代化进程。 借助文化交流史和汉学的资料及研究成果,观察中国传统法律在中西方交流中的形象、变化及所受到的影响,为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