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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的推进与农地制度的创新息息相关。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合适的农地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地对城镇化的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新中国诞生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和农地制度创新都沿着各自的轨道慢慢地、曲折地向前推进。
新中国的农地制度大致经历了四次变革:1952年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土地个体所有制、1954年初级社确立了以农地个体所有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和农地高度集体所有制、1956年的高级社及1958年的人民公社确立了农地高度集体所有制、1978年以来的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其中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发展也相应经历了四个阶段,直至本世纪初通过《农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实施得到确立和完善。与此相对应,新中国成立至今,根据不同阶段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当时的政策,我国城镇化也经历了启动、波动、停滞及快速发展等阶段。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驶入了城镇化建设的又一个快车道,如何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以确保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目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兴起,城镇化进程显著加快,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凸现。在小城镇户籍制度逐步放开的同时,农地制度问题日益成为城镇化过程中的深层制约因素。如何创新农地制度,促进农地的流转,提高农地的使用效率,并推动农业非农化、农业现代化,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当前政府和学界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
土地既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一个重要的产权载体。因此,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前提和基础。土地资源是小城镇开发建设的关键因素,中国人多地少,且耕地资源十分宝贵,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要素集约功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但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不仅束缚了农村市场化的进程,而且阻碍了农村城镇化发展中的人口流动和产业转移。
具体来说,我国当前的农地制度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1、现行农村制度最主要的缺陷是土地产权不稳定,这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大的方面:(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与产权残缺。例如,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是指哪一级却较为含糊;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权、责、利”界定不清;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稳定;农民集体不能在产权完整的界定下充分行使土地的权利,其行使的产权不是一个完整的权利束。(2)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虽然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之间的关系已有所确定,但农民土地承包权还不稳定。承包者拥有的只是土地部分产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还不充分。土地的频繁调整与过短的土地承包期限,使得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长期预期。
2、土地承包的反馈流转机制不活,缺乏土地使用权积累。当前的政策只强调土地承包期限的原则性,极少充分考虑农民的要求,除横向流转不畅外,纵向的反馈流转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严重束缚了农业的规模经营。
3、流转价格体系不健全。在中国农村土地关系中,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设立了一个承包权,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地租(土地流转价格)并非由农地供求关系决定,而是土地所有者一方以垄断的方式(规定交付一定量的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决定。价格体系的不健全势必严重影响土地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从而弱化农村城镇化的经济基础--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4、土地置换缺乏总体规划,过度追求土地收益,导致土地利用效益低下。
借鉴国外城镇化进程中农地制度演进的经验,尤其是那些改革比较成功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如美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对当前的农地制度进行合理的变革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应以产权改革为纽带,以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为依托,以制度创新为重点,通过外部环境的营造和多样化土地流转模式的探索来寻求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而实现农村城镇化发展内生机制_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人口流动,推动农村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明晰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关系,需要对产权进行解析,对使用权、经营权等派生权能进行明晰,并规定其与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其次是合理界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权利范围。
2、改善土地流转的市场环境,加快土地使用权市场体系的建设。深化农村价格体制改革,缩小工农产品的价格差距;加强土地的资产和价值双重管理,使土地取得价值形式:合理界定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对产权运作的行为原则和产权交易规则进行法律规定等。
3、加快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步伐,在土地功能置换中,加强土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用地供给总量,坚持走集约用地之路,发掘农村小城镇中土地存量优势和实现存量土地功能置换,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
4、建立贯通城乡的有形土地交易市场,适时推进土地证券化,强化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加快土地流转模式的创新性探索。建立土地交易市场,主要依靠经济机制让供需对接。在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基础上,应该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经济补偿办法来解决存量土地流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