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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起源于北欧国家,其目的在于解决作品大规模使用的问题。中国201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也引入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要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其适用范围的科学确立尤为重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范围的确立与其性质的认定密切相关,如何界定这一制度的性质成为了确立适用范围的关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从本质上是对私权的干预,而私权不宜受到过多的限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被看作是一种对权利的限制,其适用范围的立法也应当受到权利限制理论以及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中相关规定的限制。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历史发展脉络以及北欧等国的现行立法来看,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于复制权以及广播权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也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此项制度的适用的范围,但仍有待完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在符合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现状的基础上以列举的方式作出限定:即以教育为目的的复制权领域、ktv娱乐场所播放作品之获得报酬权、广播电视领域以及孤儿作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