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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由于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长期缺乏相互的协商和沟通,基本上是零星、单向开展的。这种现状远不能适应两岸之间司法联系和合作的现实需要,甚至对两岸经济的共同繁荣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近年来,海峡两岸经贸往来不断增加,两岸交流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经济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台湾地区法院审理的与大陆有关的民商事案件也日益增多,但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发展的步伐却明显滞后。因此,加强海峡两岸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是切实保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
对此问题,我国法学界,不管是民商法领域还是国际法领域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有相关的专著,也有一些论文和出版物,某些关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著作对该问题亦有所涉及。但比起内地与港、澳的区际司法协助研究,海峡两岸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研究为数不多,研究程度也不能适应两岸交流与发展的需要。本文试图对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特殊性。本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比国际司法协助和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阐释了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特殊性。并在认清该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促进祖国统一原则、互惠互利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和高效便捷原则。
第二章: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模式选择。本章列举了学界主张的关于解决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各种模式,并对每种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比较理想的模式,即面对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这一复杂问题,不能依靠某种单一的模式,而应当坚持渐进性的观点,区分不同的阶段,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模式,而每一阶段又采取多元模式并以某一种模式为主导。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设计了四个具体的阶段,即两岸沟通尚不顺畅的阶段;政治气氛缓和、两岸沟通较为顺畅的阶段;四法域达成多方协议的阶段;实现最高理想的阶段。指出了不同阶段应当采用的不同模式。
第三章: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分析。本章介绍了海峡两岸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情况,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相互承认民商事判决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首先,从两岸的单方立法来看,双方实际上都确立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台湾地区更是设置了包括“对等原则”和“民间团体认证程序”等在内的种种阻碍,不利于两岸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其次,实践中,台湾地区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内地法院裁判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台湾地区法院不认可大陆法院的调解书;台湾地区法院以台湾地区判决离婚的有责主义来判定大陆法院离婚判决书是否予以认可;再次,台湾地区宣示其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承认中央政府对台湾地区的主权,使得在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上障碍重重。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对可予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认定标准上不统一;双方均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作为最重要的审查标准之一,使裁决难于执行;台湾地区未明确内地调解书的效力。
第四章:关于完善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几点设想。本章针对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在海峡两岸相互调查取证方面,建议完善取证的方式和途径,并限制拒绝协助取证的请求。在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建议明确法院的管辖权,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滥用,扩大海峡两岸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裁判的范围,明确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主体等。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建议明确界定相互执行裁决的范围不局限于商事纠纷裁决还包括民事纠纷裁决,统一规定申请执行对方裁决的时效,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适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