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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思想的研究史上,中外研究者一直热衷于将洛克《政府论》中的政治理论解释为某种“主权”理论:不过对于主权的归属却看似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人民主权”、“议会主权”以及“分享主权”等等的解释不一而足。而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在《政府论》中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主权”这一术语表述其政治理论;文中所有的“主权”字眼,皆出于作者对于其论敌菲尔麦言论(君主神授“主权”理论)的引述。
如何理解洛克思想研究中的“主权观研究”与《政府论》文本之间出现的这种错位;如何理解“主权”概念与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表述的政治理论的真正关系,是本文试图探索的问题。文章从两方面着手展开研究:一方面考察“主权”概念在政治学史上的应用与变迁;一方面回归《政府论》文本本身,对于洛克本人笔下的政治理论表述进行检视。
文章第二部分对于“主权”概念历史的回溯表明:法国的让·布丹对于“主权”概念的最初界定已经演变成了政治思想史上的“主权传统信条”。“绝对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政治权力”是“主权”根深蒂固的概念内涵。这使得“主权”概念不能作为一般性分析概念应用于思想史研究。所谓“主权理论”,实际上是试图构建出存在不受限制与制约的统治者(政治权力)的一种政治设计。将“主权”与“政治权力”、“立法权”一般性分析工具等同,用以考察其他拒绝了“主权”的政治设计理论,是对思想者的严重误读。
文章在第三部分转向洛克《政府论》文本。对照“主权传统信条”,洛克式国家中不会存在“主权”,因为洛克政治理论的核心观点正是论证人民对于统治者(政治权力)的制约。洛克在《政府论》中运用了“委托话语”和“自然法话语”两套概念体系,论证了人民在暴政发生之时革命的权利,这是对于其同时代者的各种保守主义政治设计的突破。洛克并且明确地指出对于人民革命权利的证明将对统治者形成最好的制约。洛克在《政府论》中不仅彻底拒绝了“主权”的存在,并且在术语使用中表现出与其同时代人截然不同的对于“主权”概念的警惕。思想史研究者却因为缺乏这种警惕导致了对洛克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