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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了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在实证的基础上探讨了所应采用的增值税的具体类型。
本文分析了各国增值税的现状,分析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优势,并从税收链条中断、税负累退以及税收管辖权矛盾等方面分析了增值税范围受限的弊端。通过对“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在理论和实证方面的研究,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应成为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而“收入型”增值税没有克服“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不应是“生产型”增值税转型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阶段。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到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的影响,提出了四种“消费型”增值税方案——模型一:原有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新增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模型二:原有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新增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模型三:原有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部分抵扣,新增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模型四:原有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部分抵扣,新增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最终结论是,如果税制改革的目的侧重于国家财政收入不流失,那么应当选择模型二;如果偏重于计算简便,鼓励企业投资,减轻企业负担,可以选择模型一;如果希望平稳过渡,则应当选择模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