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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增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权利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制度的变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在可以规定的条例之外增添了更多模糊的因素。运用契约理论分析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可以把大量的非承诺性关系纳入契约的范围,使契约与习惯、组织、社会性交换和人们对未来的期望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锁链。
本研究通过梳理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历史演变,突出了当今高校与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契约关系,运用契约理论对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权利的多元构成,那么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学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高校学生应该享有的平等交易权、受尊重权、安全权、消费条件权、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教育质量评价权、成立权利保护机构权等十二项权利,重点强调了平等交易权、消费条件权、选择权、教育质量评价权、成立权利保护机构权、获偿权和收益权。
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的目的、意义和主要的研究方法,相关研究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
第二部分通过梳理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历史演变,运用契约理论分析了当今高校与学生之间高等教育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对双方关系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作为本研究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学生应该享受的十二项权利的理论构想,重点阐述了平等交易权、消费条件权、选择权、教育质量评价权、成立权利保护机构权、获偿权和收益权,并对目前高校学生的权利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
第四部分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学生三方面入手,对如何保障学生消费者的权利提出了理论建议。
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