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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为中国固有制度。在中国宗法制度传统观念下,变卖祖产属败家不肖、有违孝道行为。将财产出典于人既可获取相当于卖价的金额,日后又可以原价将典产赎回,既能解决融通之需,又避免落得不肖之讥,典权因此而兴,经历代而不衰,演变形成为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笔者以民国时期关于典权制度的规定与实践效应为线索,从典权的历史沿革、典权的性质、典权的内容、典权权利的取得、典权的期限、典权的效力、典权的消灭,以及在法院关于典权案件的裁判等方面全面阐释了典权法律制度,最后,笔者提出了在我国重建典权法律制度的必要以及一些立法构想。正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典权制度的历史沿革。首先,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探悉典权的由来和它准确的法律意义;其次,阐明了典权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演进状态,其中具体介绍了典权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时期法律关于典权的规定,介绍了民间典权交易习惯的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最后,指明典权主要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尽管其具有某些担保物权的功能,但此种功能也是次要的,不能改变其主要为用益物权的性质;同时详细阐述了典权的功能作用。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民国初期即北洋政府有关典权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介绍了专门针对典权纠纷颁布的《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的重要规定,对其作用进行了评价;其次,在分析当时历史背景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民国民法草案》对典权制度的确认。
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用了大幅笔墨较为详细地阐述了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典权制度的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有关典权设立的内容,分别介绍了订立典契、转典行为、时效取得、继承取得的具体规定;第二,有关典权期限的内容,论述了典权的最长期限、定有期限的典权、未定有期限的典权、一定期限内不得附绝卖条款的典权;第三,有关典权效力的内容,论述了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典物所有权处分权、担保物权设定权、回赎权、瑕疵担保义务、费用返还义务;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占有及使用收益权、出租典物权、转典权、典权让与权、设定担保权、典物留买权、重建修缮权、费用求偿权、保管典物的义务、分担风险的义务、缴纳捐税的义务、出典人回赎时返还典物的义务;第四,有关典权消灭的内容,主要是从回赎权的行使和转贴两个角度展开介绍的。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要部分,笔者试图以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摘录的大量关于典权案件裁判为基础,力求展示民国时期关于典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与司法效应。主要选择了典权期限、典价赔偿、典物找贴、转典四个角度,分别引用了相关案例并对法院裁判做出相应的评价。
第五章根据本文关于典权历史及其现实意义的考察,对现行物权法对典权制度的缺失提出质疑,阐述了重建我国典权制度的重要性,并对构建典权制度提出自己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