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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练员为我国的体育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现行体育奖励体系缺乏全面、客观和公平,对教练员的奖励重视不够,教练员奖励机制很不健全,应该明确落实优秀教练员在各方面作出贡献的奖励。本文在对我国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历年来颁发的有关优秀教练员奖励制度系统了解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优秀教练员奖励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初步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思路,为建立健全我国优秀教练员奖励机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法、专家咨询法、调查法与演绎论证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和归纳分析,并运用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我国优秀教练员的奖励理论和机制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论证。
研究认为,我国优秀教练员的奖励范围要扩充:完善奖项的设置,除竞赛成绩奖和训练成绩奖外,还应设科研创新奖、伯乐奖和德技双馨奖,且应尤其重视科研创新奖的提出,它由科研创新对运动成绩的提高所作的巨大贡献决定,也是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奖励形式要更加公开:建议在国际、国内大赛上与运动员一样设立冠军、亚军、季军教练员奖并同台领奖,在社会上举办的颁奖盛典上增设更多的教练员奖,媒体对优秀教练员获得的各种荣誉要多加关注和报道,扩大社会宣传效果。要规范和调整奖励标准:对于各个地方奖励标准不一、差距较大,不同项目教练员奖励的差距较大等不公平现象,建议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过高的奖励予以调整,对过低的加以提高和扶持。奖励规格应形成梯度、层次分明:高级别应高于低级别比赛奖励、国际应高于国内比赛奖励,国家奖励应重于地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