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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生效判决是基于国家司法权威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非经特别程序不得任意撤销和变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缺漏,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在实践中各法院对生效判决既判力问题的理解和操作不一,故既判力问题的研究在目前的中国法学领域显得分外醒目。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既判力理论完善本身的研究是其一,而关于民事诉讼中再审制度的改革呼声,应该是引起这一制度研究方兴未艾的最直接动力。加强对民事既判力问题研究,对司法公正、执法统一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为正处于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生效的判决应该得到执行和尊重只是从是“生效的判决”一种应然角度认可而已,但从既判力本源的角度考虑就鲜为常见。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导致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问题的漠视,同时由于追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观念的根深蒂固,虽然敏锐的学者早已经注意到既判力理论的研究,但也只是论之于书面,而未能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很好地应用。从而也导致个案诉讼在我国目前“两审终审”制度下的不断再审、申诉、重审,而司法者却漠然处之。本文在对既判力理论的概念、含义、主客观及时间范围剖析的基础上,通过两个案例进一步揭示当前司法实务界对既判力的理解与运用状况。对存在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了走出困境、加强既判力研究及推动司法者和社会民众提高判决既判力理念的思路。建议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既判力的较为成熟的立法实践,在立法上对既判力进行明确界定。同时亦指出,既判力理论在立法上的完善只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方面,提高社会民众法律至上理念的认同,对促进既判力理论的司法运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文章共分五部分:导论、既判力理论概述、既判力的司法现状、既判力完善的必要性与出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