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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惩戒制度对维持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起着规范和监督作用。在本质上这一制度反映出律师行业的自治性和国家对这一行业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互动关系。传统中国的“父母官式诉讼”或者“教谕式调停”的听讼模式缺乏产生近代意义律师制度的土壤,律师作为一种近代性制度,跟市场经济、法治和个人权利的兴起联系在一起。在近代中国,律师制度是随着新式审判、检察机关和诉讼制度的建立而出现的。它酝酿于清末,但正式设立是在民国建立以后。
律师惩戒制度虽然是律师制度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但却是衡量一国律师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的关键性标志之一。民国律师惩戒制度从无到有,渐趋定型,经历了艰难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法律上的体现之一。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律师惩戒制度上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可以溯源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反思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不足之处,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将提供一定的借鉴经验。论文分为四个部分对民国律师惩戒制度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概述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历史发展。清末与民初政治改革为律师惩戒制度的确立搭建了平台,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人法律意识的觉醒。在有利的舆论导向下,律师惩戒制度经历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善的过程。具体而言,律师惩戒制度萌芽于清末民初时期,初步建立于北洋政府时期,最终建成和完善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律师法》的颁布为界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1927年~1941年和1941年~1949年。
第二部分具体探讨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论者首先界定了律师惩戒的含义,并结合现代律师惩戒理论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律师惩戒制度的目的;对律师惩戒的种类与适用范围与律师惩戒的机关与程序分别分成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讨论,在这部分中可以看出相关具体制度的逐步发展完善、趋于合理。
第三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惩戒制度的特征进行分析。论者从三个方面予以讨论:律师惩戒的法律体系建成,制度定型;律师惩戒的法律实践大量涌现,纸上的法律开始变成实践中的法律;律师惩戒的法律实践暴露出诸多问题,“本土化”色彩浓厚。从民国律师惩戒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具体的运作往往偏离正途,与法律本身彰显的宗旨原则背道而驰,导致律师惩戒的流于形式,这一特征可以用四句话概括:法律上的精心准备,机构上的配套设置,实施上的南辕北辙,观念上的根深蒂固。
第四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惩戒制度的得失进行历史反思。律师惩戒制度是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如何规范律师行为,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建立有效的律师管理体制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对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惩戒制度的分析,论者认为至少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准确定位律师的身份性质、明确惩戒权的最终归属、完善惩戒运行机制以及提高律师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