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选取金融机构与商事主体共享消费者信息这一角度,探讨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与利用相平衡的问题。现代金融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整合金融服务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共享消费者信息成为整合服务的必要条件。金融机构各个关联方可根据自己的优势分别集中于产品开发、分销、售后管理,而非关联方通常由市场协议来实现上述分工合作。随着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被不断地发掘,不当利用甚至滥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严重威胁着信息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因此如何求得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成为各国个人信息立法的重点。本文立足金融消费者信息隐私权的特殊性,所以讨论仅限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由金融机构流向各类商事主体,而不涉及由商事主体流向金融机构。
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潮流,我国金融机构也正在积极利用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形式整合资源,以提升整体竞争力。目前我国金融业已经广泛存在共享信息的实践,例如银联为商业银行提供账户管理及结算服务、金融机构相互的代理业务、银证合作、各商业银行联合发展信用卡业务等,当然其中也不乏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做法。与共享信息实践相比,相应的立法和研究却非常滞后。目前我国的一般个人信息立法尚未出台,而散见于《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立法仅仅概括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对共享信息所涉无几。缺失立法规范的共享信息隐藏着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巨大隐患,使消费者经常受到垃圾邮件、身份盗窃的侵扰,所以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即对此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阐释了选题意义、国内研究现状、研究结构等。第一章着力阐释共享信息制度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隐私权以及金融消费者信息隐私权等核心概念。其次,构建共享信息制度的理论框架,阐明共享信息的动因、信息种类、与信息隐私权的冲突等。进而指出,尽管共享信息会对消费者的隐私权造成威胁,但法律不应简单禁止,而应立足平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进行法律规制。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个人信息立法相对完善以及金融立法发达国家——美国和英国的金融机构与商事主体共享消费者信息的法律制度,并对其利弊进行比较和评议。美国没有系统的隐私权立法,并且认为在商业环境中消费者应为其隐私保护负担更多的成本,这一理念在专门涉及共享信息制度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及《公平信贷报告法案》中都有所体现。与美国相比,英国因受欧洲隐私权立法传统的影响,不仅有统一的个人信息立法而且赋予消费者信息隐私更高标准的保护。两国对保护与利用个人信息侧重各有不同。第三章转向中国,介绍我国共享信息的立法以及实践现状,即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已经开始了广泛的共享信息实践。第四章在对不同立法模式比较以及分析中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与商事主体共享消费者信息制度的立法构想。对于立法模式,本文认为应一般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即首先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再制定金融消费者信息隐私权专门立法,而共享信息应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具体共享信息制度时应根据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主体的不同,即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以及个人信息敏感程度的差异适用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最后一部分结语总结了本文的创新点、不足和对共享信息制度进一步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