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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职务侵占罪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特殊产物,当前此种犯罪正处于不断增长、不断变化、日益复杂的状态,给司法实践提出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由于本罪在我国刑法中确立的时间较为短暂,目前理论界对其尚缺乏深入、全面、系统的研究,以致于司法实务部门对于本罪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认定中往往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对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方面的理论争议问题及实践中涌现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不仅有助于推进职务侵占罪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方面,“公务”与“劳务”的区分是司法实务中引发较大争议的问题,传统上“公务-劳务”相对论的刑法理论存在其固有的缺陷,造成实践中处于公务和劳务中间地带的行为性质界定不清,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以及产生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管理性”所要求的标准和程度,结合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具体分析是否属于从事公务,从而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职务侵占行为与“个人承包”往往不易区分,司法认定中应在明确承包类型、承包经营期间资金投入的来源以及利润分配、经营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争议资金的性质归属。在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平账说”标准存在明显的弊端,对此不能绝对化而应理性、客观地审视和对待,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传统平账客观主义应逐渐向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转化。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便利”的判断以及由此产生的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界分是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疑难问题。对此,应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从行为人具体从事的工作入手,结合其工作职责、财物所处的具体状态等判断行为人对财物是否具有“管理控制关系”。在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和对象方面,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应为双重客体,既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也应包括商业活动中的职业诚实信用关系。作为职务侵占罪对象的“本单位财物”既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非本单位所有的他人财物,其具体可以表现为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无形财产,但不包括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知识产品,也不包括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以及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