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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是在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有词汇,即农村、农业、农民。农村占据了中国最广大的面积,农业是中国的第一产业和支柱性产业,农民人口占中国口的四分之三;中国拥有悠久的农耕历史文化,拥有全世界最多的农民人口,因此,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之下,“三农”一词极具中国化特征。
“三农”问题破解的根本就在于对“三农”提供稳定、持续的供给。近年来,“三农”投入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的“重中之重”,我国对“三农”的投入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以2010年为例,这一年“三农”投入为8183亿元,而全国财政收入为83080亿元,“三农”投入占全国财政收入9.8%的比重,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两年里,中央财政的“三农”投入将逾万亿,这将占据国家财政收入的八分之一。
“三农”投入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财政行为的“外壳”之下,“三农”投入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遵循“风险——收益”市场规律的“三农”投资;也不是一种具有随意性的单纯转移支付行为。“三农”投入预算经过人大审议批准,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性,这是“三农”投入的法律性来源,同时也是“三农”投入迈入机制化的法治渠道。“三农”投入占据国家财政收入十分之一,其来源是纳税人上缴的税收(包括农民上缴部分),如果其投入效益不能解决“三农”问题,违背了其公共财政性,那么“三农”投入将遭遇合法性危机。而“三农”投入合法性保障的两个重要环节就是中央与地方在“三农”投入问题上财权与事权的分配,以及农民纳税人权利的回归。
在“三农”投入法治化过程中,必须明确的是“三农”投入如何法治化,以及“三农”投入法治化中的障碍。就目前而言,预算机制将是“三农”投入法治化的最佳渠道,而“三农”投入在执行过程中的机制障碍就是“三农”投入公共资金运转中的信息传导障碍,信息传导渠道的通畅和效率,将决定“三农”投入效益是否能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必须建立“三农”投入公共财政监督法律机制,首先必须完善预算法,通过预算这种特殊渠道,通过“三农”投入预算的独立性,完成“三农”投入从政策到法律的跃升。为配合“三农”投入预算(实质已是一种法律)的执行,必须改革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在“三农”投入中财权与事权错配的现状,使中央与地方在“三农”投入中的财权事权界限明晰,权责明确,这是进行“三农”投入公共财政监督的前提条件。同时,由于“三农”投入是一种国家财政行为,因此其与私人财产权利存在着一种十分微妙的关系。“三农”投入的合理性自毋庸置疑,但是如何合法运用占据国家财政收入十分之一的“三农”投入公共资金、如何保证国家公共财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对国家公共财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这都需要通过国家公共财政权力行使的分权与制衡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