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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的概念,起源和产生于大陆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伴随着大陆法系学者对于“主观要素是否包含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内”问题的探讨,目的犯的概念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尤其是德日刑法的目的犯理论已经相对成熟。英美法系、前苏联对于目的犯相关内容的研究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并且对于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意义,各法系是普遍认同的。
我国刑法理论从80年代开始关注目的犯的研究,共有10多位学者在论文或者专著中对于目的犯相关理论有所阐述。但学者们对于目的犯理论中许多核心问题的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目的犯的研究相较于其他犯罪形态而言还是相对单薄。
犯罪目的是目的犯的核心要素和首要内容,目的犯相关理论都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在犯罪目的专题中,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的关系、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犯罪目的的本质问题是理论难点,也是学者讨论的焦点。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形态,目的犯理论体系之中包含着概念、分类、特征、意义等要素。目的犯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区分的标准是目的犯是否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其构成要件。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实现构成要件要求的特定犯罪目的、特定目的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目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对目的犯作不同的分类。目的犯具有法定性、直接故意性以及目的特定性等基本特征。目的犯的存在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研究以及实践中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了更好的界定目的犯,必须将目的犯与倾向犯、表现犯和阴谋犯进行区分,他们都是根据行为主观方面来界定的犯罪形态,但各自侧重点以及设定意义叉各有区分。目的犯的共犯形态也是理论和实践中都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主观方面的相同是否包括特定目的的相同?目的不同是否导致定罪量刑的区别?这些都是目的犯共犯形态理论讨论的问题。目的犯在各种停止形态如预备、未遂、中止形态时,目的实现与否与之没有必然联系。目的未实现的,也有可能构成既遂,目的实现的,有可能还是犯罪未遂。目的犯如果具有继续状态,在此过程中目的会发生转换,从无到有从有到无或者从此目的到彼目的,此时对于目的犯的成立也会发生影响。目的犯的转化与目的犯继续状态中的目的转换也是有所区别的。目的犯的存在对于牵连关系的界定也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于牵连关系的界定设定目的犯的规定,可以限缩牵连关系的扩张使用。
最后,在刑事立法中必须慎重使用目的犯。我国79刑法有很多关于目的犯的具体罪名,但也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97刑法作了改进,在文法上还有些地方尚待改进,另外一些明显的目的犯区没有在立法中体现。目的犯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主客观相结合和适度原则,并考虑刑事调控目标、刑事政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