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且在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发展繁荣起来。董事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特别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之下,公司的治理结构逐步由原先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现在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需要注意的是,董事高管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权利逐渐扩大的同时也应该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和责任。由此董事高管履行职务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而过高的风险又限制了其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因此需要董事责任保险转移董事高管在经营管理公司时所面临的风险。正是基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这一制度价值,我国于21世纪初引进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然而,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从国外移植到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虽然在保险市场上发展了十余年的时间,但在大陆的上市公司中投保率依然很低。为何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被证实其价值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大陆上市公司中不受欢迎呢?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障碍。首先,直接规定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不足,仅有两个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董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不健全,相关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第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健全,在追究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民事赔偿责任时,股东难以举证证明董事违反了勤勉义务,遑论让董事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具体保险条款设置上存在照搬国外条款而不适应国情等问题。上述法律问题无论是出于制度完善的内在需要还是出于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考虑,都亟需改善。因此首先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有权为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并健全与董事责任保险相关的董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此同时应对现有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正。本文结构分为四部分,正文第一部分对董事责任保险进行了概述,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一些基础概念,系统地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介绍,为后文的法律问题论述作了铺垫;第二部分在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描述的基础上,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这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以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为基础,分析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历程以及具体制度设计,从而得出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启示;第四部分为在借鉴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第二部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而提出的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以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