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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诚信日益成为我国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征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应运而生。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诞生,对于规制社会中日益严重的社会失信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支配地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作为其违反规约的“对价”,抑或是对其不当行为的惩罚,都是有其正向意义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本身的“限权特质”,其天然存在与个人权利相冲突的“制度旋涡”。由于若干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有一定的“失准”“失度”倾向,难免会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从而在一定意义上造成个人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立足于权利保障的角度,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个人相关权利的限制,主要包括对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常规权利的侵害;从较为宽泛的角度来看,还包括对于个人相关的财产性权利的侵扰,包括对于限制市场准入等非典型意义上经济权利的侵害。为了达到打击失信行为与保护个人权利的目的,跨越那道横亘在二者之间的“制度鸿沟”,应当将视角转入相应的法律原则,诸如合法性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比例原则、正当原则予以观照,进而对于其中的权利限制的情形与权利保障措施进行指引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