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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是乡土气息浓厚的社会,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氛围下,无论是作为传统司法主体的司法官吏还是诉讼过程中的“原被两造”身上自然会留下当时社会的烙印。乡土社会中情感、面子、关系网环环相扣错综复杂,这些因素对传统司法主体的听讼断狱以及普通民众的诉讼观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传统司法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兼顾情感、讲究面子、巧妙处理各方关系,达到了情理法的完美结合。其中有些因素如情感因素对当今的法官审理案件仍有一定的影响。在法治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对“情面”观念在传统司法中的运用进行一番历史的考察,从而发现中国人的“情面”观念与传统司法运作之间的微妙关系,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简要说明论文研究问题的由来,从传统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引出“情面”观念对国人行为处事的意义,并概述相关领域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 第二部分:论述中国乡土社会中的情面观念,为下文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情面观做一铺垫。传统中国社会的伦理性特征以及“熟人社会”这一大的社会氛围,为情面观对国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第三部分: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情面观”。中国传统司法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大环境,因此也就表现出与之匹配的特征。其主要特征有:追求人情、天理、国法的协调统一;以纠纷解决为目的的实质正义取向;维持社会成员共存的社会效果追求,即“给原告以六分理,亦给被告以四分理”。之所以出现上面特征,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受古代中国社会数千年儒家思想的影响。 第四部分:“情面观”对传统司法实践的影响。这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情面”观念对“原被两造”的影响,其表现为:担心影响邻里的和睦相处,而力求避免卷入诉讼之中;追求“无讼”,这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人争一口气,为争面子也可能导致“健讼”;影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选择;二是“情面观念”对传统司法主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作为政绩观的“面子”使传统司法主体重视教化,积极对案件进行调解;传统司法官吏以讼为耻、压制诉讼程序的启动;传统司法主体碍于“情面”知错不改;由于重视“面子”也可能使司法主体更加慎重地处理案件,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出现。 第五部分:对中国传统社会“情面司法”的批判继承。本部分主要涉及如何尽量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情面司法”,力求对其进行“同情之理解”,避免将其批驳的一无是处的极端做法。 目前已有学者提到“性情司法”,已注意到情感因素对传统司法实践的影响,这是让人欣慰的,希望更多的专家学人能将这一研究继续深入,从而对中国人“情感因素”在法的适用中的价值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