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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在WTO的TRIPS协议(theTRIPs Agreement)中最先被正式确定下来的,其与《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Appellation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中规定的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虽然在文字表述上有些许不同,但在实质内容上,二者基本一致。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Property)我国就开始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其后的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两种保护体例,一种是商标保护体例,另一种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体例。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和国内保护体例选择的争论;在国际知识产权界,地理标志的延伸保护和多边注册系统的争论,更是闹得沸沸扬扬。因此,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国际国内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笔者与地理标志相识的时间也不长,但是,对之一见钟情,欲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但是,深入的研究应当以对以往理论的科学综述为前提,而这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本文选择写理论综述,还因为笔者时间和水平都有限,乃不得已而为之。 在确定了本文的研究的目的后,接下来就是对研究方法的探寻。新功能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学理论吸收了系统论、传统功能主义和现象学等社会学流派的合理性因素,是一种综合的理论,是社会学理论的集大成者,而且,新功能主义是关于理论的理论,这是笔者选择这一理论作为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的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与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及国内保护体例相关的理论主张,不仅仅是一个静态的理论文本,更是动态的"社会行动",因此,选择新功能主义作为本文的方法论基础,可以为分析各种理论主张提供有力的工具,从而把新功能主义的社会行动与社会结构理论运用到理论主张的综述研究当中。这是论文的第一部分。 作为社会行动的理论主张,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结构环境。论文的第二章到第四章都是在阐述理论主张产生的特定社会结构环境。这是论文的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功能需求与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功能缺陷相矛盾。我国之所以产生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功能需求,地理标志本身在国际经济和贸易当中的意义和作用,是根本原因;经济全球化和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是外在原因;而我国改革开放形成的特定的经济环境则是内在原因。但是,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制度设计方面,却存在严重的功能缺陷。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体制呈现多样化,这种多样化既表现为其提供保护的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又体现为各部门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这种多样化的保护体例并没有给地理标志提供应当提供的保护,而是造成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冲突,而其中冲突最为明显和激烈的要数商标保护体制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体制之间的冲突。地理标志保护的功能需求与现有的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制度设计的功能缺陷的紧张关系,就必然要求对地理标志的相关的制度设计进行重构,而这一需求必然会在法学理论中得到体现。 其次,我国地理标志相关理论主张的产生,离不开我国当前的理论环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上继承了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二元划分的理论传统,虽然在理论界对公法和私法、公权与私权的二元划分的理论传统存有质疑,但是,这一传统仍然深深的影响着我国法学学者的思维,在一个新的利益出现时,不由自主的就会将其纳入到这一体系中进行定位。 第三,我国地理标志相关理论主张的产生也离不开其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环境既指前面已经提到的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功能缺陷的我国国内制度设计,这是问题提出的背景;也指国际上它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成功的制度设计,本文主要介绍的是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法国模式,这是解决方案的来源之一。 文章的第五章,主要就是社会行动(agency)的维度分析。这是论文的第三部分。新功能主义(Neo-functionalism)认为社会行动有两个维度。这两个基本的维度就是,解释(或称理解,interpretation)和谋划(strategization)。行动首先是理解性的,但同时又是实践性和功利性的。"解释"又包括了两种不同的过程:类型化(typification)与创新(invention)。与解释过程并列,"谋划"(strategization)则构成行动过程的另一方面。社会行动是有目的和意图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为了追求某种利益,"谋划"就是计算利益得失,策划目的的实现。理论主张作为社会行动,其中包括了解释维度和谋划维度。理论主张中的公权说与私权说是法学学者把地理标志纳入到理论传统中的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二元结构划分的结构体系中思考的维度,体现了社会行动的类型化过程;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权说的理论主张,是在我国先前没有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情况下,法学学者所作的探索,体现了社会行动的创新过程。这是社会行动的理解维度在理论主张中的体现。另外,公权说与私权说之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权说与独立的地理标志权说之争,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之间部门利益之争,体现了理论主张的谋划维度。 总之,本文从新功能主义的视界,对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及国内保护体例的理论主张进行了综述。